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及企业的统计地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应急管理、投资推广、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驻区海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法院等各相关单位及各街道,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单位,及对坪山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审核流程】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联合会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六)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七)监督检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区统计、司法等部门及区人大、区政协的相关经济部门和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关于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其质询、抽查、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资助计划下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九)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十)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一)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第十五条 【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绩效自评】
绩效自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一是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引导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二是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与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15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9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四条【推动总部企业发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长率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500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条【促进骨干企业做优】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首次被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对获评坪山区年度贡献突出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鼓励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快速增长,具体奖励如下:
(一)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五)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中小企业做大】
(一)对上年度获得经坪山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鼓励实施技术改造】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6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条【支持品牌质量创优】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三)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四章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1万元/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1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二)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或奖励总额不受其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或奖励500万元,且不受注册地、统计地、财力贡献限制。
(四)本措施规定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须经认定的资助或奖励项目以认定时间为准;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其他条款中的配套资助或奖励以上级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五)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坪山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现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金融业、数字经济、商贸业、专业服务业、会展业、工业设计、服务贸易等领域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按市级落户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对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对金融企业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创新实验室、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的专业法人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科技支行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在坪山区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区内企业进行投资。上年度对区内企业累计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2000万元投资额奖励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区属国企及区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
第六条【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
(一)金融贡献奖。对获得区政府表彰的服务于坪山区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机构和个人,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三章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七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支持。数字经济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1.对新迁入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两项认定同时满足时只奖励一项。
2.对在坪山区实缴资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实缴资本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
3.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单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基金投入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对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每增长1亿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统的数字经济企业,按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数字经济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高耗能企业除外。
第九条【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区块链等领域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建设支持
1.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数字经济领域牵头组建创新中心。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中心,给予最高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资助。
2.支持区属国企按区政府要求承担数字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任务,为坪山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服务办法,按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实际运营和服务费用,给予区属国企全额资助。
(三)高端软件产品与服务研发支持。
1.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型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信息消费等领域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企业开发的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给予资助。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新推出服务开始1年内销售额(到账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标准认证支持。对上年度取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认证、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PCI-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资质的企业,按每个资质一次性资助3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十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一)新基建应用支持。对数字经济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按项目总投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三)智慧物流建设支持。对物流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以及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开展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1.对获得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设备购置费用100万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50家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设备购置费用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大型商业发展】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支持。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1(含)-2万平方米、2(含)-4万平方米、4(含)-6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知名连锁品牌首店支持。对在深圳已开设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在坪山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的首家直营门店,开设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10%,给予实际投资者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一)批发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含)-50亿元、50(含)-100亿元、100(含)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二)零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含)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三)住宿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20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1(含)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餐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含)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新设支持。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
(一)特色商贸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0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特色商业评选支持。鼓励打造具有鲜明坪山特色、坪山元素的消费品牌。对获评“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落户支持。集聚和培育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力吸引全球顶尖和全国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专业服务机构择一申请以下奖励。
1.对纳入GaWC175最新名单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坪山区设立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新迁入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上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5.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楼宇建设支持。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给予业主(或经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专业服务专业楼宇(园区)运营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机构高成长发展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专业服务人才发展支持。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执业证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1.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于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月(含)以上。
第十六条【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一)公益法律服务支持。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区内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30家(含)以上,或者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进行评定后,给予单个法律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本条款每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
1.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长三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者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5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2)租赁坪山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人数15人(含)-30人、30人(含)-50人、5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20%、30%、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助。
2.对入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机构、鉴定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支持,具体入驻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一)联营律所设立支持。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支持。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双证律师执业支持。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八条【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
(一)会展企业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展企业,按其落户首年会展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会展企业成长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展会展览集聚支持。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支持专业展览、会议和赛事】
(一)重点产业展览支持。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单日展览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且符合区重点产业方向的专业展览,按实际展览时间,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综合资助,单届展览最高资助30万元,资助总计不超过3届。每家承办单位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二)重点产业会议和赛事支持。
1.对区级以上政府支持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产业会议或赛事,经区政府备案,按会议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会议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由市区政府主导、区产业主管部门参与且邀请10位(含)以上专家的重点产业研讨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
1.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900万元、6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获奖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奖、GMARK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第八章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一)保税维修支持。对保税维修货物进口货值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金(含)以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通关查验支持。对在坪山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查验合规的区内企业,产生的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进行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保税研发、保税存储、检验检测、进出口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四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对纳入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落户、产值和增速贡献、用房用地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事项。
(二)银行、保险机构不受纳税地限制,申请“品牌展会展览”第1、2条款和“专业会展赛事活动”条款的企业或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三)本措施对单个企业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申请落户类、公共服务类、粤港澳法律合作类、荣誉奖励类、展会赛事类、保税服务类等类别条款除外。具体申请要求由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四)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相关名词释义
1.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2.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3.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4.GaWC,是全球最著名的城市评级机构之一,从2000年起不定期发布《世界城市名册》。该机构通过分析“高级生产性服务业机构”在世界各大城市中的分布情况,对世界城市进行排名。GaWC175名单即是上述高级生产性服务业机构名单,包括75家银行/金融/保险企业、25家会计师事务所、25家律师事务所、25家广告企业和25家管理咨询企业。
5.重点产业,主要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以及其他对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
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向更高质量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发〔2020〕8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特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支持高端通用芯片、存储通用芯片和高端SoC芯片、第三代半导体芯片等芯片设计;逻辑工艺硅晶圆制造;SiC 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器件、IGBT4.0器件、高端MEMS、半导体传感器等特色工艺制造;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三维封装等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光刻、刻蚀、离子注入、沉积、检测设备等先进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以及核心半导体材料研发和生产。
第二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支持企业落户】
(一)设计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缴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对新设立的企业,按照设立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
3.对上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规模以上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和材料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企业投产之前,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最多两年,每年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用房】
对上年度落户坪山的集成电路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龙头企业设立的华南分中心等分支机构,在坪山区租用研发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多三年,每年最高15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设计企业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
对上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材料业务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鼓励企业将以上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
第七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兼并重组,对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促进产业持续创新
第八条【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九条【支持EDA软件购买和使用】
(一)EDA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购买国产化EDA软件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EDA软件服务采购
对企业购买深圳市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购买坪山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使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支持IP购买和复用】
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使用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IP复用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利用开源架构设计芯片】
对企业利用RISC-V指令架构开展芯片设计,且该款芯片产品上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芯片销售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设计企业流片】
(一)开展MPW项目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80%(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MPW项目的,按MPW直接费用的9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MPW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首次工程流片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利用坪山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6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支持产品测试验证】
对企业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样片、设备、材料的功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支持产品推广应用】
(一)产品区内试验
对坪山区集成电路重点企业为区内非关联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芯片、模组、设备、材料等测试试验服务的,根据企业提供测试试验服务的次数,按单次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提供测试试验服务的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产品区内采购
对首次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模组、设备和材料,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坪山区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6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第十五条【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
支持企业(机构)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ATE(自动测试设备)测试服务,助力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企业(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按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100%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
平台建设运营后,对平台进行EDA、IP、测试验证设备升级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改造升级资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
支持在坪山区内设立的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为区内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产业公共服务,根据平台的企业服务情况,每年按其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100%给予运营单位资助。
第十六条【降低企业技术人才引培成本】
(一)关键技术岗位人才留用
对企业聘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外人才或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境内人才,且属于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岗位的,根据个人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标准每年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薪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给予10万元奖励;
2.年薪5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奖励;
3.年薪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人才专业技能培训
对企业采购第三方培训服务,为员工开展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集成电路相关技能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降低企业专业空间建设成本】
对集成电路企业在厂房建设中支出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下)装修工程费,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给予50%的资助,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十九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降低企业环保成本】
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对单个企业的资助总额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与坪山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措施中申请“支持企业用房”条款的分支机构和“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成本”条款的分中心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四)本措施中的“IP”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已经设计好并经过验证的、可重复利用的集成电路模块;RISC-V是一个基于精简指令集(RISC)原则的开源指令集架构(ISA)。
(五)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用地用房保障、研发与核心技术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坪山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
1.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及配套IP库。
2.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线宽100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5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
3.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包括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SiP)、多芯片组件封装(MCM)、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覆晶封装(Flip Chip)、硅通孔(TSV)、扇出晶圆级封装(Fan-Out)、三维封装(3D)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4.集成电路材料。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SO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含SiC、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抛光液、研磨液、封装材料等。
5.集成电路设备。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封装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设备。
6.半导体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功率器件、汽车芯片、半导体传感器、MEMS等。
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长期目标,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且必须已实施完成,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除本措施奖励类第(二)(三)款外,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1)。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资助:
1.《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2.受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标准
第四条【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方面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对已获得市级电机(含变压器)能效提升补贴的项目配套补贴,主要包括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和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信基站备用电源、储能、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和其他领域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对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公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包括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等为核心的绿色制造体系项目,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水平衡、电平衡等项目。
(八)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
(九)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
本资金支持措施采取资助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助类支持标准】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循环经济方面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污染防治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单个项目以上技术服务费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奖励类支持标准】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工信部审核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附件2)。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方面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水量审核报告(限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应包含与传统项目对比,改造类项目应以改造前后数据进行对比)。
(五)电机能效提升项目需要提供《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二(加盖公章)。
(六)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项目需要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拨付等文件。
(七)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等项目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
(八)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相关程序】
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管理与监督等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名词解释】
本措施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措施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措施所指的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和评估、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节能量按等价值计算,以标准煤为单位。
本措施所指的节能减排项目实际投资额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
2.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
3.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
附件2
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