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要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5日
深圳市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深坪发改规〔2025〕1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出资设立,对准入银行为坪山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设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内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坪山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房地产经营开发类行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深圳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定义的中小微企业在准入银行发生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并且由管理机构将贷款项目录入到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监管部门为坪山区财政(国资)局。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准入银行,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银行,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坪山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是指用于收集和管理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贷款项目信息的数据库(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库”)。
第二章 合作内容及合作模式
第九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深圳中小担、准入银行基于优势互补、相互支持、诚实守信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政策,共同开展资金池风险补偿贷款业务。
第十条 准入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深圳中小担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核后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录入到贷款项目库。贷款项目库内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不良时,资金池、深圳中小担分别按本细则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履行风险补偿、担保代偿责任。对准入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和依规审核的原则。
第十一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深圳中小担负责资金池日常存放、管理等工作。资金池产生的利息作为赔付金额滚存。深圳中小担应按要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补偿专户,专款专用于贷款项目库内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机构职责,组织管理机构对准入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坪山区财政(国资)局的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程序做好资金保障。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深圳中小担的职责如下:
(一)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监管账户。
(二)建立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项目结项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三)建设和管理贷款项目库。
(四)代理开展资金池合作业务,负责与准入银行沟通洽谈、核实准入银行审批情况、确定贷款项目库名单、实施资金池补偿等。
(五)细化业务准入和补偿(赔付)条件,明确补偿(赔付)、追偿责任,强化风险识别与防控。
(六)与准入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定期向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准入银行名单,受理、审核准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和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结项申请。
(七)对准入银行提交资金池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八)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准入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复核已补偿银行贷款项目结项申请,并做好相关台账。
(九)督促准入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和上报清偿台账。
(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根据本细则约定承担担保代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准入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与资金池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严格执行本细则及《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贷款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担保代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比例和时限返还资金池。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向管理机构提出结项申请。
(六)细化业务准入条件,明确追偿责任,强化风险识别与防控。
(七)按照勤勉尽责原则,落实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等责任。
第四章 补偿对象、准入条件与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准入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风险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库准入条件
录入到贷款项目库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为坪山区中小微企业,且属于深圳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之一,且贷款发放时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借款企业不属于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如下关键词:金融、小贷、融资担保、股权、典当、融资租赁、保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地产、众筹或其他涉及金融业务的关键词。借款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
(三)贷款项目的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借款企业、共同借款人(如有)在主债权起始日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系指存在未结清的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失信信息仍未被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准)。
(五)贷款项目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0BP(含)、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及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低于1万元。
(六)贷款项目应为生产经营性融资项目,不得为委托贷款担保项目、不得为P2P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项目、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
(七)对于资金池已补偿或部分补偿且未清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企业、共同借款人(如有),其新申请的贷款项目不再纳入资金池适用范围内。
(八)该笔贷款项目在深圳中小担初步同意录入贷款项目库前不得为已到期、已逾期(含本金或利息)、存在历史逾期记录(含本金或利息)的项目。
(九)首次申请录入贷款项目库的贷款项目,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含归还转贷资金)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十)贷款项目符合深圳中小担与准入银行约定的深圳中小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补偿条件
不良贷款申请补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深圳中小担不承担代偿责任,资金池不予以风险补偿:
(一)该笔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且已被成功录入到贷款项目库、符合资金池担保业务合作条件。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办法》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
(三)本资金池与其他补偿类资金池、政府性融担基金不兼容。如果不良贷款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补偿,那么本资金池将不再接受对该笔贷款的二次补偿申请,也不接受对其剩余未补偿余额的补偿申请。
(四)资金池补偿金额不超过资金池规模且深圳中小担的代偿金额和资金池的补偿金额均未超过本细则第十九条约定的上限。
(五)该笔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违规用途。
(六)准入银行应确保向深圳中小担及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对于准入银行提供虚假借款人资料的项目,深圳中小担及资金池将免除代偿责任。
(七)准入银行应在本细则规定的申请补偿期限内提交申请,超过申请补偿期限提交的申请,深圳中小担及资金池有权不予受理并免除代偿及补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资金池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未清偿本金(即贷款本金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40%的风险补偿,深圳中小担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未清偿本金40%的担保代偿。若未清偿本金金额减少,资金池的风险补偿责任和深圳中小担的担保责任均对应减少。
(二)深圳中小担为符合要求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收取年化1%担保费,资金池、深圳中小担合作期内各自支付的风险补偿款与担保代偿款的上限为动态计算,合作期补偿代偿率上限为2.5%,风险补偿款与担保代偿款的上限合计不超过深圳中小担就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所收取的担保费的2倍。
(三)如有其他分保机构加入或出于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各方风险分担比例、风险补偿款与担保代偿款的上限等条件可协商调整。合作期内贷款项目库累计年化贷款本金=∑(合作期内贷款项目库内贷款项目的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以深圳中小担核算为准。贷款天数指贷款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计算。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准入银行对不良贷款申请部分风险补偿。
(四)在合作期内,当准入银行申请补偿及代偿金额触发动态核算的风险补偿及担保代偿上限时,资金池对该项目超过风险补偿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深圳中小担对该项目超过担保代偿上限的部分不予代偿。准入银行就任一不良贷款项目向资金池/深圳中小担提交补偿或代偿申请的次数均限定为一次,不得分次提交。准入银行就同一项目向资金池申请补偿的金额及向深圳中小担申请代偿的金额需保持一致。
第五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库录入流程
(一)准入银行需于贷款项目的主债权起始日期起70个自然日内,提交加盖准入银行公章/业务章的纸质版备案表向深圳中小担申请录入贷款项目库。如深圳中小担的录入要求有所变动,准入银行应予以相应的配合。深圳中小担在收到准入银行的入库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及备案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反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深圳中小担审核后需补充材料或修改录入信息的项目,准入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录入,若准入银行未在主债权起始日期起70个自然日提交录入资料或补正录入资料的,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深圳中小担不予录入。
(二)深圳中小担收到备案表后,作为资金池管理机构,代表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录入申请的接收,并将深圳中小担同意接收录入的贷款业务录入到贷款项目库后向准入银行发送初步同意录入的相关文件。深圳中小担每两个月向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发送贷款项目库录入表,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后向深圳中小担出具同意录入确认函。
(三)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评审不符合资金池贷款项目库准入条件的项目,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深圳中小担不予录入并说明理由。在准入银行未超期提交录入申请的情况下,若准入银行对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录入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录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另行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深圳中小担、准入银行。经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于审核、复核、审计任一环节中决定不予录入的项目,不得录入贷款项目库中,如已录入,则自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决定不予备案的当日移出贷款项目库,即便深圳中小担已向准入银行发送初步同意录入的文件,深圳中小担和资金池不承担代偿责任和风险补偿责任。
(四)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深圳中小担对贷款项目库的入库审查基本以形式审查为主,并依赖于准入银行的信息报送,因此深圳中小担及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录入到贷款项目库并不表明实质认可项目完全符合本细则的约定。对于准入银行报送的不符合贷款项目库准入条件、影响补偿真实性、准确性判断的项目,资金池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且深圳中小担不承担代偿责任。
(五)准入银行必须于贷款项目库中正常贷款项目到期结清的180个自然日内提交纸质解保资料给深圳中小担申请解保。准入银行未主动申请解保或申请代偿到期180个自然日后视为结清,资金池对其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深圳中小担亦对其不再承担代偿责任。申请补偿及代偿的不良贷款项目,准入银行需在收到资金池补偿款及深圳中小担代偿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解保资料或等效文件给深圳中小担申请解保。
第二十一条 补偿流程
(一)当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在到期后出现逾期时,准入银行应立即通知深圳中小担。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资金池提交贷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补偿申请。
(二)深圳中小担作为担保机构以及资金池的管理机构需受理且审核准入银行提供的补偿申请材料,在收到准入银行的补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反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深圳中小担审核需补充材料或修改信息的材料,准入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申请。深圳中小担需按委托管理协议内容约定对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齐补偿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就其初步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出具补偿审核意见表提供至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盖章版补偿确认审核意见书及资金池账户划扣指令授权书至深圳中小担。深圳中小担依据坪山区的意见及资金池账户划扣指令授权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金池账户划扣风险补偿款至准入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三)对未通过资金池补偿审核的业务,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向深圳中小担、准入银行发出不予补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若准入银行对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补偿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另行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深圳中小担、准入银行。
(四)经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深圳中小担于审核、复核、审计任一环节中发现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项目,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书面通知至深圳中小担及准入银行,深圳中小担和资金池不承担代偿责任和风险补偿责任,并且深圳中小担和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有权要求准入银行在收到书面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中小担退还已支付的补偿及代偿资金。
(五)深圳中小担担保代偿款赔付按照深圳中小担与准入银行《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担保代偿流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追偿流程
(一)准入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打包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准入银行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同步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处置的不良贷款包括准入银行自主承担的份额和资金池承担的补偿份额。准入银行完成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后,每季度末向深圳中小担提出清收申请;准入银行将追索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扣除诉讼仲裁、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委托第三方催收、律师费等费用后的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资金池,资金最高不超过资金池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于每季度末向深圳中小担上报清收及资金返还信息,并将之前收回的资金按风险补偿比例返还给资金池账户。
(二)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准入银行应当查清责任,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或者确定损失。准入银行应当在完成核销或者定损后及时向深圳中小担提出结项申请。深圳中小担审核无误,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对贷款业务进行结项操作。
(三)深圳中小担代偿赔付资金的追偿按照深圳中小担与准入银行《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追偿方式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深圳中小担定期对准入银行进行考核。深圳中小担于每年2月末前对各准入银行上年度在本细则项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业务数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健全监督机制,对资金池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检查、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深圳中小担不定期对准入银行追偿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准入银行未尽责开展追偿,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银行准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坪山区财政(国资)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准入银行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本细则项下涉及上述情况的项目的所有补偿及代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该支持主体的申请资格,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准入银行,由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准入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通报坪山区相关部门,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代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坪山区财政(国资)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细则试行期间,将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注:
1.国有企业:指(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上述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2.贷款项目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0BP(含):指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或等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300个基点(即3%)的水平,比如,如果当前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65%,则贷款利率不能超过3.65%+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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