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申请补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担保机构不承担代偿责任,资金池不予以风险补偿:
1.借款企业为坪山区中小微企业,且属于深圳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之一。
2.借款企业不属于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如下关键词:金融、小贷、融资担保、股权、典当、融资租赁、保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地产、众筹或其他涉及金融业务的关键词。借款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
3.贷款项目的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借款企业、共同借款人(如有)在主债权起始日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项目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0BP(含)、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及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低于1万元。
6.贷款项目应为生产经营性融资项目,不得为委托贷款担保项目、不得为P2P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项目、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
7.对于资金池已补偿或部分补偿且未清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企业、共同借款人(如有),其新申请的贷款项目不再纳入资金池适用范围内。
8.该笔贷款项目在资金池管理机构初步同意录入贷款项目库前不得为已到期、已逾期(含本金或利息)、存在历史逾期记录(含本金或利息)的项目。
9.首次申请录入贷款项目库的贷款项目,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含归还转贷资金)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10.该笔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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