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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0:59:44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30日


深圳市坪山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坪山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育工作,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的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青少年体育“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含交流)在坪山区且代表坪山区或深圳市参加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锦标赛、深圳市运动会(青少年体育组)、深圳市青少年锦标赛、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等同级别赛事并获奖(名次)的运动员,以及其相关带训、输送教练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标准与原则

  第四条  在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1.5万元、银牌0.6万元、铜牌0.4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为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

  在各体育单项广东省锦标赛(总决赛)竞赛项目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0.3万元、银牌0.2万元、铜牌0.1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为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

  第五条  在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0.3万元、银牌0.2万元、铜牌0.1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为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

  在深圳市青少年锦标赛项目中获奖的奖励标准:金牌0.1万元、银牌0.08万元、铜牌奖励0.05万元。

  在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项目中获奖的奖励标准:金牌0.06万元、银牌0.04万元、铜牌奖励0.02万元。

  第六条 在竞赛项目中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照本办法相关奖励标准的100%计发,但是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在接力、单项团体项目、球类集体项目中的非主力运动员,按照项目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

  竞赛规程无法确定接力、单项团体项目、球类集体项目主力运动员的,由项目带训教练根据运动员在赛事中实际贡献大小确定主力运动员,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标准和原则

  第七条  运动员在本办法规定的竞赛项目中获奖(名次)的,其带训教练员可获得奖励。单项个人项目、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中,带训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80%计发;球类集体项目中,带训教练(主教练)按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150%计发,其他教练员按奖励标准的50%计发。

  第八条  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运动员参加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锦标赛获奖(名次)的,其直接输送教练员按被输送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输送至上级运动队8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奖(名次)的,不再对其输送教练员计发输送奖励。

  第九条  教练员带训的运动员获奖(名次)多个的,或者带训的多名运动员获奖(名次)的【同一个团体或集体项目中两名及两名以上运动员获奖(名次)除外】,累计计发教练员奖励。

  第十条  带训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有多名的,由教练员(组)自行协商确定分配方案。自行协商不成的,由训练单位根据各教练员在运动员培养、输送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一条 奖励由运动员、教练员或运动员在坪山区注册单位向坪山区文体服务中心申报。坪山区文体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开始初审,初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坪山区文体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后,报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定,核定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完成核定后,将奖励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材料包括:

  (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二)奖励申报表;

  (三)比赛通知;

  (四)竞赛规程;

  (五)秩序册;

  (六)成绩册或获奖证书;

  (七)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留存。

  第十三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以获奖证书或证明所署日期为准)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等重大赛事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或为坪山区体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按照坪山区颁布的其他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如坪山区无相关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奖励办法进行申报,经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核报坪山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深圳市对同类赛事相关资金奖励计发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须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对于在比赛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等行为被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参加并获奖(名次)的竞赛项目,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审核通过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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