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促进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以管资本为核心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建立国有产权保护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区出资企业是指区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直管企业、区参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直管企业参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等。按层级分可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等以此类推。其中,一级企业包括直管企业、区参股企业;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的子公司;以此类推。
直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
区参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参股公司。
直管企业所属企业是指直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公司。根据股权层级关系,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分为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以此类推。
直管企业参股企业是指直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参股公司。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区参股企业或直管企业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作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等形式明确国有股东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区政府可根据监管需要将部分出资比例较高、资金规模较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直管企业参股企业视同区参股企业管理,授权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制度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及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
(三)审定本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权限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投资和融资事项;
(四)听取区国资委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五条 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拟订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制度改革)、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三)提出直管企业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建议;
(四)审定直管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和决算等;
(五)审定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国有产权变动;
(六)审定本方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数额的资产处置、投资和融资事项;
(七)指导监督区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八)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
区国资委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区国资办为区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直管企业作为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对本企业的资产运营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执行区委区政府、区领导小组及区国资委的有关决定;
(三)对其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向区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直管企业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与直管企业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直管企业应制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参股企业有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
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出资人的指示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出资人。
出资人出具指示时应按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决策意见。
第九条 企业应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党组织职责按国家、省、市及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十条 企业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审定程序如下:
(一)一级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区国资委提出方案,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和直管企业参股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审定程序如下:
(一)直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由区国资委提出方案,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除直管企业以外的其他区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由出资人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议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国有控股权变动事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区属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应当由区国资委、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的国有产权变动,由区国资委审定。
第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转让、置换、出售、划拨、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审定程序如下:
(一)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处置,评估值(按国有股权所占份额计,下同)3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评估值1亿元以上,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二)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导致的商品房销售决策属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资产处置事项审批范畴,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企业以现金形式对外捐赠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三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处置土地及房屋的:
(一)属国有资产的物业或土地面积占项目拆迁物业或土地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国有资产评估值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更新合作项目,由直管企业审定合作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国有资产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更新合作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企业预算及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主要经营收支活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经审核批准的企业预算执行,超出预算事项按照例外原则实行严格审批和专项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直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所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预算草案,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对所属企业预算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全面预算审定后,由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区国资委每年组织企业进行年度预算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应坚持审慎原则,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项目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和融资审定程序如下:
(一)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三)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以下事项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一)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时投资的项目;
(四)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股权交易,且不绝对控股的项目;
(五)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第二十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外借款、担保:
(一)严禁区出资企业对非区出资企业进行借款、担保。
(二)同一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系统内部相互借款、担保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不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担保的,报区国资委审定。
(四)除上述情形外,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借款、担保事项,一律由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参股企业对外借款、担保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直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十三条 收入预算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直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包括利润收入、股息和股利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支出预算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包括资本性支出(区出资企业的资本金注入)、费用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确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区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各直管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具体步骤如下:
(一)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会同区国资部门对各直管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并下发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二)区国资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各直管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三)各直管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区国资部门。
(四)区国资部门对各直管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经区国资委、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国资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作为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区财政部门在人大批准后20日内向区国资部门批复预算。
(七)区国资部门在收到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各直管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企业利润收入以上一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上缴,股利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税后净收入100%比例上缴。具体比例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区政府预算收支状况、企业经营业绩、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安排支出。支出预算中调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30%,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区预算收支状况、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部分由区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批准后,各直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须进行预算收支调整的,由各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办,经区国资委、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转区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直管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区国资办申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各直管企业申报须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区国资部门汇总各直管企业申报材料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缴款通知。各直管企业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由区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人员、薪酬及考核
第三十条 企业推行定岗定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合同制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三十一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设立时,直管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实行用人计划、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每年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总量,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
第三十三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党组书记和副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人员采取“上收一级”管理模式。
区委常委会议审定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区国资委负责审定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含选聘非领导班子成员的董事和监事)及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直管企业负责审定二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以此类推。
参股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人选的产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派工作;区国资委负责一级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社会选聘工作。
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派(聘)制度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人员招聘须按照岗位需要与专业、能力、从业经历、项目经验等相匹配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
企业人员招聘应根据经审定的本年度用人计划,原则上公开招聘,由直管企业组织实施,或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由直管企业分类分级授权给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从严控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直管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员工录用、调动情况汇总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相挂钩。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调整岗位、降级、免职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强化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第四十条 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建立选派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通过建立联签制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落实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战略规划、产权管理、投资管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财务评价、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出资人审计监督制度,实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直管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由区国资委组织实施;
(二)直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区委组织部选派的直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等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抄送区国资委;
(四)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业绩与任期责任审计由直管企业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落实监事会报告制度。监事会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务、日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落实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
第四十三条 完善企业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范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出资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一)直管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企业根据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参股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起草或修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的约定执行,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企业根据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报直管企业审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出资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人事、财务、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重要子公司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应当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廉政主体责任。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区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其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或经济形势和政策重大改变等原因且经调查无违规违纪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备案或报告的,区国资委可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予以扣分;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报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省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此前本区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章程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作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