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市本级及各区经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区委区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
以下是《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的解读:
一、《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八个配套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1、落实中央、省、市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总体要求。2014年8月17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并提出四点具体要求: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二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强国资监管部门在资本管理、资源配置、运营知情、检查监督和人员奖惩等方面的出资人职权;三是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四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筹协调、分类监管的运行机制,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同口径汇总分析。
2、规范我区国有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以往我区国有独资公司仅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一家,目前已发展为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9月注册)、区保安服务公司(2015年3月转制)、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注册)、区东进战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即将注册)等四家区属国有企业(正在提请区委区政府筹建区商业密码服务公司)。在我市“东进战略”的大背景下,区属国有企业在落实战略部署、实现坪山区大开发大建设的过程中将承担越发重要的作用。区属企业发展势头向好,规模将逐步扩张,涉及国资国企监管事项日益增多。因此,从服务和管理区属国企的实际需求出发,亟需出台本《办法》。
3、填补我区国资国企监管的制度空白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中央及省、市的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政策规范日益完善。深圳市国资委更是从2004年就开始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实践证明,完善的国资监管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区近几年陆续出台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区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而我区区级国有企业监管相关制度仅有2015年出台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办法(暂行)》,而且该办法仅涉及区属国企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总体而言,我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远未完善。
二、《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八个配套文件的制定依据?
答:《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 施方案》(深府2016年44号)、《坪山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成立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坪办函〔2016〕111号)、《深圳市坪山新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办法(暂行)》(深坪委[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办法》及配套文件与我区目前现行国资管理的不同之处及其亮点?
答:1、填补“制度空白”
目前,我区现行国资管理制度化和法规化非常欠缺,仅有2015年出台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办法(暂行)》,而且该办法仅涉及区属国企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在国资管理的许多领域尚处于空白状态,《办法》及配套文件能够有效填补我区国企监管“制度空白”。
2、制度体系化
《办法》及配套文件充分吸收国家、省、市深化国企改革要求及我市各区制度设计先进经验,同时结合坪山区实际,从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投资管理、员工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薪酬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在修改完善中,待发布实施)、财务总监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我区企业国资监管办法制度体系。相比我市其他兄弟区的国企监管办法,我区《办法》及配套文件更全面,内容更新。
3、决策审批权力下放
相比现行国企决策审批流程(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均需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办法》及配套文件明确国企管理架构及各级职责,将绝大多数重大决策事项下放区国资领导小组,体现我区设置的“区委-区政府-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区国资监管部门-区直管企业”五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架构,有利于国有企业高效运作。
4、可操性强
结合坪山区实际,《办法》及配套文件制订中注重实操性。《办法》及配套文件对国企监管重大经济事项做出精准定性,可操性强。
四、《办法》及配套文件的主要架构?
答:考虑到办法实施后修订的可操性,《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采用“1+N”形式,其中《办法》及配套文件中的“1”为母办法,主要是规范原则性的企业监管内容,“N”为子办法,是国企监管事务的具体细则,可根据各上级文件机动修订。
“1”分七章,共五十二条,分别为(1)总则;(2)产权和资产管理;(3)企业预算及经营管理;(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5)人员、薪酬及考核;(6)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和(7)附则。
“N”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2)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3)资产评估管理;(4)全面预算管理;(5)投资管理;(6)员工管理;(7)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业绩考核;(8)经营业绩考核审计;(9)财务总监管理等配套文件。其中,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业绩考核子办法仍在修改完善中,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五、《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的适用范围?反映国企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和《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深圳市坪山区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坪山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直管企业。
反映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责任的国企监管思路。
六、《办法》实施过程中,对于确保监管措施有效落实有什么具体考虑?
答:(一)紧密围绕省、市、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对象涵盖区委、区政府、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区国资监管部门(区国资委)、区直管企业等五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领导人员及所有相关专业人员。
(二)开展绩效考评。
七、《办法》所称区出资企业的界定及分类?
答:区出资企业是指区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按照持股比例,分为直管企业、区参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直管企业参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
按照层级,分为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等以此类推。其中,一级企业包括直管企业、区参股企业;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的子公司;以此类推。
八、如何界定直管企业?
答:直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
九、如何界定区参股企业?
答:区参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参股公司。
区政府可根据监管需要将部分出资比例较高、资金规模较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直管企业参股企业视同区参股企业管理,授权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如何界定直管企业所属企业?
答:直管企业所属企业是指直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公司。根据股权层级关系,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分为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以此类推。
十一、如何界定直管企业参股企业?答:直管企业参股企业是指直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参股公司。
十二、如何界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答: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区参股企业或直管企业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作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等形式明确国有股东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十三、《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类别有哪些?
答:《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审批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和报送事项四种类别。其中,审批事项共计25个,详见审批事项清单;备案事项共计23个,详见备案事项清单;报告事项共计17个,详见报告事项清单;报送事项共计29个,详见保送事项清单。
十四、《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架构?答:《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设置“区委-区政府-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区国资监管部门(区国资委)-区直管企业”五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十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制度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及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
(三)审定本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权限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投资和融资事项;
(四)听取区国资委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十六、区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答: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拟订重大改革方案(含薪酬制度改革)、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三)提出直管企业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建议;
(四)审定直管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和决算等;
(五)审定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国有产权变动;
(六)审定本方法及配套文件规定数额的资产处置、投资和融资事项;
(七)指导监督区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八)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
十七、直管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答:直管企业作为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对本企业的资产运营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执行区委区政府、区领导小组及区国资委的有关决定;
(三)对其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向区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直管企业应制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十八、参股企业的监管方式是什么?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参股企业有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
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应按照出资人的指示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出资人。
出资人出具指示时应按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决策意见。
此种监管模式是通过对国有股权的股东代表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实现对国有股权在参股企业的投票权管理,与《公司法》精神一致,充分体现“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有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九、企业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的审定程序?
答:《办法》第十条明确:
(一)一级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区国资委提出方案,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和直管企业参股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固定资产处置除外)的审定程序?
答:《办法》第十一条明确:
(一)直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由区国资委提出方案,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除直管企业以外的其他区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由出资人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议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国有控股权变动事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区属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应当由区国资委、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的国有产权变动,由区国资委审定。
二十一、企业固定资产转让、置换、出售、划拨、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的审定程序?
答:《办法》第十二条明确:
(一)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处置,评估值(按国有股权所占份额计,下同)3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评估值1亿元以上,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二)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导致的商品房销售决策属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资产处置事项审批范畴,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企业以现金形式对外捐赠参照第(一)款执行。
二十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处置土地及房屋的方式和审定程序?
答:《办法》第十三条明确:
(一)属国有资产的物业或土地面积占项目拆迁物业或土地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国有资产评估值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更新合作项目,由直管企业审定合作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国有资产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更新合作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三、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和融资的审定程序?
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
(一)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三)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二十四、哪些情况下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答:《办法》第十九明确: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以下事项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一)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时投资的项目;
(四)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股权交易,且不绝对控股的项目;
(五)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二十五、《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二十一明确:企业对外借款、担保:
(一)严禁区出资企业对非区出资企业进行借款、担保。
(二)同一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系统内部相互借款、担保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不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担保的,报区国资委审定。
(四)除上述情形外,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借款、担保事项,一律由区国资委审核、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参股企业对外借款、担保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十六、什么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适用范围?包括的方面?
答:全面预算管理(简称预算管理),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外部市场与政策环境的变化,围绕自身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并主要根据企业资金流等财务信息,预先从业务、资本、筹资、资金和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年度内企业经营活动做出合理测算,以此将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从而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行为。
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适用于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企业全面预算分为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资金预算和费用预算五个方面。
二十七、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答: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二十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直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包括利润收入、股息和股利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包括资本性支出(区出资企业的资本金注入)、费用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和其他支出等。
二十九、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直管企业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直管企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直管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区国资办;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批准后,各直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须进行预算收支调整的,由各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办,经区国资委、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转区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直管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区国资办申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各直管企业申报须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各直管企业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区财政。
三十、企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企业推行定岗定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合同制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三十一、企业如何确定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
答:企业实行用人计划、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每年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总量,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
三十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哪些?
答: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党组书记和副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
三十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企业管理人员采取“上收一级”管理模式。
区委常委会议审定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区国资委负责审定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含选聘非领导班子成员的董事和监事)及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直管企业负责审定二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以此类推。参股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人选的产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十四、企业人员招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企业人员招聘须按照岗位需要与专业、能力、从业经历、项目经验等相匹配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企业人员招聘应根据经审定的本年度用人计划,原则上公开招聘,由直管企业组织实施,或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由直管企业分类分级授权给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从严控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直管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员工录用、调动情况汇总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十五、如何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答: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建立选派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通过建立联签制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落实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战略规划、产权管理、投资管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财务评价、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十六、如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答:建立出资人审计监督制度,实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直管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由区国资委组织实施;
(二)直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区委组织部选派的直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等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抄送区国资委;
(四)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业绩与任期责任审计由直管企业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十七、如何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答: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落实监事会报告制度。监事会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务、日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落实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
三十八、企业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起草或修订流程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十三明确:
(一)直管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企业根据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参股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起草或修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的约定执行,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企业根据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报直管企业审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十九、企业应如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出资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人事、财务、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
四十、企业应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重要子公司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应当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四十一、区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答:区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直管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企业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受理直管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十二、直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答:直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区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或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完成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同为一人的,由其出资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由区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四十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
答:(一)发现资产损失后企业内部纪检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资产损失调查核实程序。调查组应由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应包括区国资委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调查组核实资产损失情况,可调取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等。情况复杂或企业自身无法确定损失情况的,可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特定经济事项、损失情况、应对措施等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意见书;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认定资产损失责任,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资人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应当逐级向直管企业书面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直管企业应当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四十四、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和凭证,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特定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审计报告、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五)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十五、如何对资产损失金额认定进行划分?
答: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区分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企业资产总额1%以上、5%以下的,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资产损失不足3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企业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在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在企业及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损失不足10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企业资产总额20%以上,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十六、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答:在集团管控、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招标过程、物业或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过程、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从事担保活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未按规定或者违规操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因企业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主要划分为哪几种?
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监管责任是指区国资委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和企业内部对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和企业内部对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现问题,在已尽书面报告、提醒义务的前提下,可视情况免于承担监管责任。
四十八、在哪些情形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资产损失直接责任?
答:(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四十九、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答:(一)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
(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三)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
五十、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变动的界定以及范围包括哪些?
答: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控股包含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
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增资扩股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资产通过转让或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区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引起区属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五十一、区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中的应履行哪些监管职责?
答:区国资委是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审核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控股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请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五十二、直管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履行哪些重要职责?
答:直管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等进行研究论证;
(三)按照本办法研究、审议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区国资委批准;
(四)履行区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十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利益,有利于变动方案可能实现的原则。
五十四、企业国有变动方案应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权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产权变动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挂牌的主要内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收益处置意见。
五十五、产权单位提出国有产权变动书面申请时,应向产权变动批准机构报送哪些材料?
答: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产权单位应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产权变动批准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产权变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产权变动方案论证、职工安置、法律分析等工作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三)产权单位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四)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资料、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等);
(五)产权变动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六)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七)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十六、在哪种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公开进行?
公开交易所进行的必要程序有哪些?答:除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并经过批准或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原则上应通过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公开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产权单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产权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公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投资方。
(三)产权转让项目经过公开挂牌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竞投、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在确定受让方或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五)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
(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在产权交易价款未全额支付且余款未提供等值合法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产权交割和变更手续。
五十七、经区国资领导小组、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非公开交易协议方式进行产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时应审核的文件有什么?
答:1、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免予公开挂牌征集,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有: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或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因直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的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直管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增资的。
2、经区国资委审议决策,可以免予公开挂牌征集,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有:
(一)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国有产权在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的;
(二)直管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所属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技术类无形资产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但转让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其它专业化交易平台等途径公开发布,选择的受让方应有利于促进技术转化。
3、区国资领导小组、区国资委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变动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或投资方情况;
(四)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仅需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产权变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五十八、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档案应包括哪些文件材料?
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变动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三)产权变动申请报告及批准机构的批复;
(四)审计报告,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及上级部门的批复;
(五)经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有关产权变动的合同或协议文本;
(七)涉及公开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
(九)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十)其他有关文件。
五十九、如何有效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管?
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实行定期汇总报告制度。每年1月份,直管企业应当对上年度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全过程进行监测。
区国资委每年组织开展国有产权变动情况年度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或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产权变动决策审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以及合同执行等项目操作全过程;发现产权单位在产权变动操作中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区国资委在全市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并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出现不能满足区国资委监管要求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六十、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十一、区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所履行的监管职责是什么?
答:区国资委是我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我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办法;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六十二、直管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应履行哪些主要职责?
答:直管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向区国资委报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
(五)履行区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十三、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
哪些情况下,经区国资委批准,可免予资产评估?
答: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土地、房屋建筑物资产置换;
(七)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不含黄标车)、文物陈列品等重大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
(八)资产涉讼;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二)资产置换;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
(一)经区政府批准,对直管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股权实施无偿划转;
(二)直管企业资产、股权在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和置换;
(三)拍卖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除土地、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其他实物资产;
(四)其他依法可以免予评估的情形。
六十四、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答: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
(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企业,指导资产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并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
(四)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六十五、存在哪些情况,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核准的程序是什么?
答: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10亿元以上)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直管企业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含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进度安排)等相关资料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直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区国资委核准;
(三)区国资委收到核准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专家评审会的组织从深圳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
六十六、存在哪些情况,资产评估项目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除应报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具体要求是:
(一)区属企业项目评估报告一律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股权)比例最大的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三)负责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机构在收齐备案材料后,对于因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十七、申报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报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企业改制涉及的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区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六十八、区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答:区国资委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评估目的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委托主体或被评估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
(八)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或备案的其他内容。
六十九、存在哪些情形,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企业实施经营者员工持股改制;
(二)造成重大影响的资产、权益转让;
(三)区国资委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形。
2、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
(三)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
(四)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账面值、审计值、评估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3、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基本要求:
(一)将公示内容在被评估企业的公共场所张贴并征求被评估企业意见,评估报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被评估企业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二)直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三)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附送资料。
七十、预算管理的审批制度是什么?
答: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审批。
(一)直管企业预算由直管企业编制,经区国资委审议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
(二)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组织编制本企业预算,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七十一、企业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企业应当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分级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七十二、企业应分析说明年度预算报表的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哪些?
答:企业应当对年度预算报表的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
(二)预算年度内主要预算指标的分析;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十三、企业需要说明的预算年度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答:企业应对预算年度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年度内拟出售固定资产、债务重组等重大营业外收支的原因、金额、对象、方式等;
(二)年度内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规模控制,对其中出现逾期担保、抵押的,应逐项予以说明;
(三)年度内对外捐赠支出项目、支出规模、支出方案等,对上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实施情况,应进行总结分析。
七十四、在哪些情况下,企业预算可予以调整?
答:企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区委区政府交办重点工作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
七十五、企业如何有效监督预算管理工作?
答:企业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根据年度预算目标对有关经济活动做出调整。
企业编制年度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和区国资委做出专项说明。
七十六、年度预算工作考核与直管企业经营班子、企业领导班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区国资委每年组织直管企业进行年度预算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直管企业经营班子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挂钩。
直管企业负责对其出资企业的预算考核工作,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作为其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重要依据,核定其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
七十七、《深圳市坪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对投资的界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对外投资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含购买土地、房产)、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企业、对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三)金融财务投资,包括直管企业参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和减持、国债、委托理财(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理财产品,不含外汇、贵金属以及金融衍生品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购置自用物业和机动车辆等参照投资事项进行管理。
七十八、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符合哪些原则?
答: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一)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的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
(二)符合坪山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重视社会责任因素,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七十九、企业投资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企业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做好相关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合同管理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现行的报批规定;
(三)非主业投资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八十、区国资委在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区国资委对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
八十一、企业作为投资活动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与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及专家评审,特别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不可行性因素;
(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四) 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规定出资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出资企业投资行为;
(六)其他法定职责。直管企业依法对其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程序、实施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十二、投资项目研究论证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其他决策咨询类报告。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可视情况要求企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后,企业应根据内部决策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决策后的投资方案按区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的相关规定,报相关机构审核或备案。
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报区国资委知悉。土地竞买成功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对项目开发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八十三、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物业收购事项的审定程序?
答: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物业收购事项可作为投资项目的特例,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委审定;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区国资委审议后报区物业收购快速决策领导小组审定,事后须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报告。
八十四、需由区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上报哪些材料?
答:需由区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审核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决策咨询类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投资项目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及资信证明;
(六)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文件;
(七)有关事项说明;
(八)区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十五、出现哪些情况时,企业应停止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书面报告出资人?
答:经核准后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项目实施并书面报告出资人:
(一)投资额超过经核准单位核准的金额10%或1000万元以上时;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时;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时;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区国有投资主体权益时;
(五)出现自然和社会意外事故,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实施时;
(六)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投资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可研报告或者行业平均水平;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
八十六、企业如何确定员工规模?
答: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设立时,直管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方案,报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备案。企业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通过劳务派遣、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的,不计入员额总数。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数配备由区委确定。每年末,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总量,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下一年度用人计划。
八十七、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派流程是什么?
答:一级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提出需求,报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研究通过后商区委组织部,由区国资委请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人员选派(聘)方式。
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派工作。其中,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提名和考察;区国资委商区委组织部负责一级企业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人选的提名。
区国资委负责一级企业市场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的社会选聘工作。
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派(聘)制度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八十八、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直管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由直管企业编制,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由本企业组织编制,报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因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导致企业年度人员与薪酬预算方案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的,按上述权限报批。
八十九、企业薪酬变动的实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实行薪酬变动与企业业务量、利润挂钩的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一)商业类企业人均薪酬和薪酬总额的增长幅度均不得高于本企业人均利润的增长幅度,且最高不得超过5%。薪酬总额的增加值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
(二)主营业务收入与员工数量直接挂钩的功能类企业人均薪酬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人均利润的增长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薪酬总额的增加值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的70%。因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需增加人员或因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导致人均薪酬和薪酬总额的增加不予计入。
九十、什么是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审计?
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简称“年度审计”),是指区国资委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准则等为依据,对直管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监督活动。
九十一、什么是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
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简称“任期审计”),是指对直管企业经营班子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国有资产相关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九十二、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应在何时完成?
答:审计工作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三)薪酬计提与发放情况;
(四)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五)审计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六)会计信息真实性;
(七)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相关事项。上年度年度审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任期审计原则上在进驻审计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九十三、区国资委如何运用审计结果?
答:区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核发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依据审计结果对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通过审计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开展审计整改。
九十四、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企业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在审计中,对直管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区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监管制度方面所发现的问题,其中属于出资人监管范围的,通报区国资委,并由其作出决定,责令整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十五、《深圳市坪山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中对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的界定?
答: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区委、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向直管企业委派,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财务管理人员。
九十六、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条件是什么?
答: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任工作岗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务员单位现任副处级职务;正科级职务满3年人员;
2.事业单位现任6级管理岗;7级管理岗满3年职员;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需已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满3年以上且目前仍在聘的;
4.企业为现任直管企业中层正职或二级企业正职满3年,具有财务(审计)管理工作经验;
(二)具备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会计、审计、财务、金融等相关财经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
九十七、财务总监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答: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深圳市坪山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联签;
(二)参加直管企业董事会,列席直管企业经营班子会议;
(三)对需上报区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及担保、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并随项目申报审批或备案资料一同报区国资委;
(四)参与直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审计、内部审计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
(六)参与制订直管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七)参与制订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直管企业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
(八)对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以及直管企业委派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的任免、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调阅与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资料,检查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和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
(十)区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十八、财务总监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的要求和内容有哪些?
答:财务总监按下列要求向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每季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存量资金管理、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以及联签事项等情况;
(二)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区国资委提交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
(三)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任职直管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九十九、对财务总监的任职实行什么制度?
答:财务总监任职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其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人事部长等敏感岗位的直管企业任职。如果发生上述情形,财务总监本人应当向区国资委提出回避。
一零零、什么是联签制度?哪些事项属于联签范围?
答: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下列事项属于联签范围:
(一)直管企业本部的筹资活动(包括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外单位借款等权益、负债筹资活动);
(二)直管企业本部对外投资(含经营合作项目、兼并、收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含定期存款);
(三)直管企业本部对外提供保证、质押、留置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事项(含为所属企业提供保证、质押事项);
(四)直管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五)直管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以及向所属企业划款单笔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六)直管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七)直管企业本部单笔提取现金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八)直管企业本部所有预算外支出、境外汇款、对外捐款或赞助等支出;
(九)直管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包括直管企业合并和直管企业本部的预算报表及相关编制说明);
(十)直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直管企业合并和直管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快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十一)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含证券账户、各类保证金、基金账户);
(十二)投资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对外划拨资金;
(十三)区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一零一、直管企业存在哪些情况,财务总监有权拒签?
答:直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签: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直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直管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
(五)对直管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零二、直管企业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一)直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直管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三)直管企业应当主动听取财务总监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经营、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会计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直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财务总监参加直管企业董事会和列席经营班子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财务总监。
(五)直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提供电子账簿查询,及时传送上级产权单位下发和直管企业印发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六)直管企业有权向区国资委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