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海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博士 硕士研究生导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律师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为构建区国有企业监管的制度体系,坪山区财政局(国资办)自2016年5月起,组织力量起草《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经历了一年多的修改、调研和研讨,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实施,至此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已初步确立,可以说《办法》的出台对坪山区国有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区内国有经济。坪山区出台的《办法》,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突出了以管资本为核心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区内国有资本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重组,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以国有企业为排头兵带动坪山区在“新常态”下稳步增长。坪山区国有企业初具规模,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同时也处于产业升级、提升质量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不仅对现阶段坪山区经济的持续增长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未来坪山区承接市内其他区及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其他产业转移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厘清区内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现阶段,关于国有资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在国家层面、部委层面及深圳市层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具体到坪山区,坪山区有相当一部分区属国有企业,在没有制定区级层面国有资产监督相关制度的情况下,该类企业并不能当然适用上位法,且上位法中对于相关监管的规定,仍不够细化,在操作层面仍存在一些无法执行的情形,直接使用上位法不利于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构建。《办法》基于区内的实际情况,通过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让相关政策在适用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明确了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受监管的程度,同时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有利于贯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调结构,进一步提高坪山区国有资源的配置效率。《办法》的8个配套文件之一的《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围绕这样的目标,坪山区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情况细化了“公开交易”、“非公开协议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使得国有产权交易在符合监管的前提下更加灵活。
四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部分区属国企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国有企业内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较民营企业落后,尤其是企业财务总监在国企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8个配套文件之一的《深圳市坪山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财务总监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权及程序,即“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加强与监事会的协同配合,构建监督联动机制;列席经营班子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工作。”,明确点明财务总监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坪山区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
五是《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坪山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区内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还是区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都面临着一些新的状况,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漏洞有必要通过完善区内国有资产监督体制进行填补,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办法》根据相关上位法有关加强监管的规定,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对相关监管活动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在8个配套文件之一的《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区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清晰界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等,确保国有资产在《办法》所构建的监管体系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区内国有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落实了中央、省、市深化国企改革的具体要求,填补了区内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空白,于坪山区经济发展而言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