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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17:14:24
归档标识 2022年01月16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10 月 20 日

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15〕7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平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全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

  第五条【评价分类】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包括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和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各承包商的年度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对承包商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行为定期进行的具体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总体评价。

  年度履约评价,是指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对各承包商当年度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评价单位职责】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建设单位备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明确分工,负责落实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账户,登录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按时操作,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如实在“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填报,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承包商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自身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评价依据】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工程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评价内容】对代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配备与履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成本与资金管理、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代建)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一)。

  对勘察、设计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设备配置、履约质量、进度与配合等。具体详见《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勘察、设计)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二和三)。

  对施工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支付等。具体详见《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四)。

  对监理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等。具体详见《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五)。

  对造价咨询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间、履约配合等。具体详见《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造价咨询)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六)。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该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评价方法】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按照附件中的履约评分标准表进行评分,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得到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结果。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应当结合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分,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得到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时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完成上个季度的定期履约评价,自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并将评分表和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同时在“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填报。

  工程建设单位在年度定期履约评价规定时间前合同已履行完毕并且完成最终履约评价或者双方已解除合同的,不再进行当期的定期履约评价。

  合同工期三个月以内的,可以不进行定期履约评价,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合同工期超过三个月的需要按照季度进行定期履约评价。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仍未竣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结论】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最终履约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大部分履约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九十分以上一百分以下;

  (二)良好: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为七十五分以上不满九十分;

  (三)一般: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为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五分;

  (四)不合格:承包商的履约表现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需要有关单位重复发出指令、反复整改,才能达到满意水平,评价得分为不满六十分。

  第十二条【不得评为“优秀”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级,且履约评价得分在九十分以上的,以八十九分计:

  (一)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滞后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百分之二十);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管理团队和主要技术人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投标承诺)配备或者配备的项目管理团队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到位的(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除外);

  (五)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年度累计三次以上不在岗的;

  (六)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直接评为“不合格”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且履约评价得分在六十分以上的,以五十九分计:

  (一)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百分之二十)的;

  (三)被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五)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者引发群体性(五人以上)上访事件的;

  (六)经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

  (七)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承包商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工程建设单位评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受理该承包商的异议。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申辩正式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

  第十五条【年度履约评价】区住房和建设局在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各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统计,综合得出各承包商的年度履约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每份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当年定期履约评价得分的平均分×p+最终履约评价得分×f。若本年度同时有定期履约评价和最终评价的,p=0.3,f=0.7;若本年度没有进行合同最终履约评价的,p=1,f=0;若本年度没有进行过定期履约评价,只有最终履约评价的,p=0,f=1。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仅有一份合同进行履约评价的,该份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单位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一份及以上合同进行履约评价的,如履约单位所有合同年度履约评价都为合格以上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得分为所有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平均值,再根据此分值进行评级。

  如果履约单位有一份以上的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则该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高只能为七十四分。

  第十六条【结果公布与应用】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在每个季度对申报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每年底,区住房和建设局将承包商的年度履约评价情况通报全区各相关部门,作为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评标、定标等提供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奖励与惩罚】每年度对所有参与评价的承包商,根据履约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激励措施。

  (一)年度履约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区住房和建设局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公开通报表扬。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合同年度履约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由坪山区授予“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团队”称号;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类履约单位年度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授予“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单位”称号。

  (二)对于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给予通报,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3.列入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对于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向全区相关单位及市住房和建设局予以通报,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在下一年度加大辖区内所有该承包商承接项目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四)对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从业人员,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第十八条【影响评价的处理】承包商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其评价结果将降低一个评价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以该等级区间最低分计;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并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评价责任】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申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全区通报批评的处理,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严格审查其下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备案,同时清查该建设单位在定标过程中是否严格考虑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情况并作出公正投票。

  第二十条【分包商履约评价】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由施工总承包商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词语释义】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 “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代建)履约评分标准表

  附件2: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勘察)履约评分标准表

  附件3: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设计)履约评分标准表

  附件4: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分标准表

  附件5: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分标准表

  附件6:坪山区建设工程承包商(造价咨询)履约评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