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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16:30:37
归档标识 2022年01月17日

赵正明

  专家介绍:赵正明专家,深圳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市政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专家、深圳建筑业协会专家。深圳市湖南大学校友会副会长。深圳建协机械分会秘书长,深圳建协市政分会秘书长,深圳建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深圳市建筑行业廉洁从业自律委员会主任。曾任深圳市南山水质净化厂厂长。参编2004深圳蓝皮书《中国深圳发展报告》。先后任《深圳水务》杂志副主编、《中国水星》网站特约撰稿人、《深圳建筑业》月刊主编。2017-2019连续三年主编《深圳市建筑业发展报告》。

  党中央批准深圳成立特区四十年以来,深圳率先实行改革开放,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方面先行先试、敢做敢为,经过四十年的高速、持续发展,深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全社会各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为深圳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建筑市场全面开放,来自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建筑企业进入深圳,其业务范围覆盖全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领域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领域。如何进一步优化对企业的监管模式、提高对市场的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和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坪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坪山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点评如下:

  一、《实施办法》紧扣市场监管需求,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实施办法》是《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配套文件,其编制和实施是贯彻落实政府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规定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对提高坪山区建筑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及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

  《实施办法》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15〕7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等文件规定,同时结合了坪山区实际情况,其上位法清晰,编制依据充分、合理。

  三、编制、修改、审查过程规范

  《实施办法》作为2019年7月启动起草的《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附件,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先后经过了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补充、专家评审论证、公众听证等程序。2020年4月,根据区司法局的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拟单独发文,而非《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附件。为此,从5月开始到9月底,再次历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听证、局长办公会审议、区司法局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各领导意见、区各相关单位意见等程序。《实施办法》制定历经14个月,其编制、征求意见、修改、审核过程符合规范性文件编审要求,行文规范。

  四、《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全面

  《实施办法》共23条,包括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类型、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内容等,所规定内容全面,可为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五、评价依据清晰,便于组织实施

  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主要根据附件中的履约评分标准表进行评分,并结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得到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结果;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通常是结合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分,并结合法第十二条(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形)、第十三条(直接评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规定得到评价结果。评价依据清晰,便于组织实施。

  六、监管体系职责分明,各部门分工明确

  《实施办法》明确监管部门为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坪山区水务局,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分工。监管平台为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

  七、投诉渠道畅通,处理机制得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承包商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的异议,在收到承包商申辩正式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

  八、《实施办法》可为项目后评价提供依据

  《实施办法》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履约评价结果,可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和重要参考。

  九、建议

  《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随着《实施办法》的实施,综合数个评价周期内的反馈意见,建议可考虑对社会投资部分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