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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1:06:05

各相关单位:

  《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深坪人资规〔2022〕1号)已于2023年10月14日到期,我局对该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4月11日

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动调解员积极性,稳定队伍,提高实效,贯彻落实关于“以案定补”的工作要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简称“办案补贴”)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备案管理及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行为。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区级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备案和管理,调解补贴的发放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备案和管理,配合办案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可以申领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章 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管理

第一节 备案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调解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解组织或其所属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本区;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及必备办公设施。悬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牌匾,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及标准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三)人员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四)符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管理规定的其它要求。

  区级调解组织(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行业协会等)应经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其他调解组织应经所辖街道备案。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备案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二)调解员需持有以下相关证书之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法律职业资格证等;

  (三)无其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情形。

  区级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应经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其他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应经所辖街道备案。

  第八条 调解员申请办案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调解组织已进行备案;

  2.已获发劳动争议调解员证书;

  3.已在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并在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系统中录入调解员的信息;

  4.不属于在职公务员、职员或雇员。

第二节 申请备案及备案审核

  第九条 调解组织及所属调解员申请备案的程序是:

  (一)应分别填写《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备案表》、《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备案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局或各街道申请备案。

  (二)区人力资源局或各街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束后3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三节 备案调解组织、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条 已备案调解组织或其所属单位出现停业、注销、搬迁出坪山区等情形,导致调解组织无法正常运作的,调解组织及各街道应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局进行注销备案。

  区人力资源局发现已备案调解组织无法正常运作的,应当注销备案。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调解组织、调解员有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情形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注销调解组织、取消调解员办案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调解员需变更调解组织的,分别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街道、社区、园区、企业调解员经所属调解组织同意后,报各街道审定;

  (二)区一级和需跨街道变更的,经所属调解组织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三)需跨区变更调解组织的,经所属调解组织同意后,由区人力资源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十三条 调解员需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缺席年度后续培训的,第二年起取消办案补贴申请资格。

  申请重新获得办案补贴资格的,须在下一年度参加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劳动争议调解员证书。

  第十四条 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 办案补贴的申请

第一节 办案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案件处置难易程度分级,具体如下:

  (一)简单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二)普通案件,每案补贴500元;

  (三)疑难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四)大型群体性案件,每案补贴2000元。

  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只划入一个类别。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十五条所称的简单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3人以下;

  (二)履行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十五条所称的普通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

  (二)履行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十五条所称的疑难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二)履行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且履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十五条所称的大型群体性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10人以上;

  (二)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且履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大型群体性案件可根据处置要求进行分案,每件案件分案不超过3个且每件涉案人数不少于30人。

第二节 办案补贴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调解员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且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办案补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成功:

  (一)制作了劳动争议简单案件登记表及劳动争议调解成功证明书并履行完毕;

  (二)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

  (三)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仲裁调解书;

  (四)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民事裁定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于90日内在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系统上提交调解案卷材料,申请办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由多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主办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申请办案补贴。

  由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的,应由主办调解员申请办案补贴。

  第二十四条 由多名(含同一调解组织及不同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的,办案补贴由各调解员协商一致予以分配。

第三节 办案补贴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申请简单案件办案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办案补贴申请表;

  (二)劳动争议简单案件登记表及劳动争议调解成功证明书或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三)依据劳动争议简单案件登记表所述而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调解员申请普通、疑难或大型群体性案件办案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办案补贴申请表;

  (二)办案补贴所对应的调解案卷(包括身份证明材料、调解协议书及其他材料);

  (三)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或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

  第二十七条 简单案件登记表、调解成功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材料、履行证据、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均应通过扫描并以PDF等格式上传至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系统。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书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则应增加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二)事实理由应包含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

  (三)调解请求应包含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和金额;

  (四)明确劳动争议具体类别、协议条款、履行方式及时限;

  (五)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指印或盖章;

  (六)当事人为法人的,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可包括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项目专用章;

  (七)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对涉案人数不超过5人且涉案总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同期发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及涉案人数不超过5人且不涉及资金给付的案件,在争议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可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当事人为法人的,调解协议书可由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无需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为相关履行证据,如涉及金钱给付的,可选择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或现金给付的方式履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调解协议未当场履行但事后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因故不便到调解组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初核人员通过视频等方式核查协议履行情况并由当事人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将涉及的音像资料和证明事项记录作为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仲裁调解书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民事裁定书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第四章 办案补贴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区级调解组织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街道等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办案补贴由该调解组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核,区人力资源局在收到初核完成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疑难、复杂案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无论何阶段的审核延长时间均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二条 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员提起的办案补贴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核查,对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审核人员通过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系统审核调解员办案补贴申请,必要时可通过调阅案件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核人员通过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系统账号填写的审核意见,视同本调解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公章。各级调解组织应派专人管理账号,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章 办案补贴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 办案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发放。

  三十六条 办案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通过的,发放办案补贴;未通过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七条 办案补贴发放对象为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至各调解员银行账户。各调解员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深圳账户)配合补贴的发放。

  第三十八条 办案补贴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因申请及审核流程等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顺延至下一季度发放。

  第三十九条 因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审核的,调解员可在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补充完善资料,逾期补充完善资料或经补充完善资料仍未能通过审核的,该案不再受理补贴申请。补充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核计算时间。

  第四十条 对未通过审核或经补充完善资料仍未通过审核的,调解员可自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卷,由所属调解组织作出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后,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疑难、复杂申诉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区人力资源局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调解员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案补贴,并对所申请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办案补贴审核人员应在审核办案补贴申请时严格把关,对申请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劳动关系、争议内容、调解过程、履行情况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所审核通过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调解组织应在每季度首月内将上季度本调解组织的办案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并形成《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及补贴发放情况报告(加盖公章),报区人力资源局。

  第四十五条 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如已申领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不得因同一事项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补贴等其他调解补贴。

  第四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违反本细则获取办案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补贴发放部门追缴所发补贴经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案件及卷宗的;

  (二)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三)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恶意串通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补贴金额为税前金额,补贴标准适用的情形发生冲突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