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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坪山区公共数据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12-25 15:21:43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坪山区公共数据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坪山区公共数据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坪山区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管理,确保公共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准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坪山区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党政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二)数源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某一类公共数据的法定采集部门;

  (三)数据接口,是指信息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和交换的一种机制,它描述了一个由接口服务端和客户端共同遵守的合约,通常会约定数据的格式、通信协议、传输结构等;

  (四)区大数据平台,是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统一建设管理,为数源部门提供数据规划、数据管理、资源编目、数据共享、数据应用、工具赋能的信息技术平台。平台与省一网共享平台深圳分节点对接,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五)坪山区时空协同治理平台(以下简称“区CIM平台”),是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统一建设管理,为各数源部门提供赋能的信息技术公共平台。平台提供二三维地图服务、时空数据管理与共享、时空查询分析、时空数据应用低代码搭建等功能,通过整合时空信息资源,助力部门高效开展数据应用协同;

  (六)数据元,是用一组属性描述其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在一定语境下,通常用于构建一个语义正确、独立且无歧义的特定概念语义的信息单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为区公共数据采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数据采集、接入、更新、编目工作;

  (二)统筹开展全区“一数一源”工作;

  (三)对已接入的公共数据开展质量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四)负责提供统一的数据采集工具;

  (五)负责区大数据平台建设运维。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区公共数据采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监督行业内各单位公共数据采集、接入、更新、编目工作;

  (二)统筹开展本行业的“一数一源”工作;

  (三)规范本行业公共数据,统筹解决数据冲突。

  第六条 数源部门在区公共数据采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接入、更新、编目工作;

  (二)明确本单位公共数据的更新频率以及数据更新责任部门、责任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三)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对不同级别的公共数据采取分级管控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源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公共数据采集工作:

  (一)一数一源。按照每个数据项有且仅有一个权威来源的原则开展采集工作;

  (二)准确规范。数据采集应遵循标准化的原则对需要采集的数据项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准确、规范开展采集工作;

  (三)共享优先。优先通过区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公共数据,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采集;

  (四)合法正当。采集数据的种类范围应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内。涉及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八条 数源部门已建信息系统的,可基于已有系统开展数据采集。数源部门未建信息系统或采集能力不完善的,应使用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供的数据采集工具进行采集。

  第九条 新采集的空间数据应使用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统一提供的空间数据采集工具,使用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并预授权至区CIM平台使用。

  第十条 数源部门应当在数据采集前对需采集的数据项严格按照《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征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意见。

  第十一条 数源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对采集的数据做好分类分级,加强公共数据分级保护。

  第十二条 数源部门应对采集到的数据采取有效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使用数据水印、脱敏、加密等技术手段避免数据泄露。

  第十三条 数源部门应明确所采集数据的更新频率,包括:按分钟、小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数源部门应按照约定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数据。

  第十四条 数源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章  数据治理

  第十五条 数源部门应当将采集到的各类数据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及相关办法的要求,完整、准确地接入到区大数据平台。

  第十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对接入的数据进行检查,通知数源部门更正错误数据,数源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数源部门将数据接入区大数据平台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编目时应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资源提供方、数据格式、资源简介、关联系统、数据分类分级、共享属性、共享方式、更新频率、使用条件、用途、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为加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数源部门将数据资源编目到区大数据平台时,应符合我区数据共享管理要求,共享类型应设置为无条件共享或有条件共享,如需设置为不予共享,应提供相关依据。

第五章  数据管理和分析

  第十九条 数源单位可基于区大数据平台对已采集的数据自行管理,开展数据的增删改查和分析应用,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供数据分析工具,用于数据接入、模型分析、数据报表分析。

  第二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供可视化工具,用于大屏、中屏、小屏可视化展示。

第六章  校核纠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统筹建立问题校核机制,协调解决数源部门与用数部门的数据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统一提供纠错渠道,数源部门或用数部门发现数据问题,应通过统一的纠错渠道提出数据校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收到校核申请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协调数源部门进行处置,数源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并通过纠错渠道反馈校核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置期限的,数源部门应当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同意,并告知校核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党政部门首席数据官(CDO)负责组织监督本单位的数据采集工作,数据专员遵照相关制度、办法落实本单位公共数据采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已明确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复采集或超范围采集数据;

  (二)已采集的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

  (三)数据采集后未按要求开展分类分级;

  (四)数据采集后未按要求接入区大数据平台;

  (五)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