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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民办学校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5-17 09:41:00
归档标识 2023年07月0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长期从教津贴对稳定和优化民办教师队伍的积极作用,缩小公办与民办教师的待遇差距,提高坪山区民办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17〕1号)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坪山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单位必须是在坪山区注册办学满一学期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五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任教满一年以上,且在坪山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

  (二)补贴对象为现正在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全职在岗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专任教师、保教人员和从事教育教学的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公办幼儿园在编人员、返聘深圳市在编的退休人员除外);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教师应取得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证;

  (五)具有相应的学历要求: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小学、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2015年9月之前入职的小学教师,学历要求放宽至中师或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职以上学历;

  (六)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视为已参加了社会保险);

  (七)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考核“称职”。

  第六条  从教年限的计算。连续从教年限的计算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时间为准,主要依据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期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同时结合任职单位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及在教育主管部门人事备案来计算申请人的从教年限。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幼儿园按照本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对符合条件的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园)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发放从教津贴。

  第八条  从教津贴每学年度申报一次,一学年度发放一次。学年度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九条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1;

  (二)相对应的资格证及网上验证查询结果:

  教师需提供所教学段相对应(小学/初中/高中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及证书验证材料(2008年后的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验证,网址:http://www.jszg.edu.cn),2008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保育员需提供岗位培训证及证书验证材料(此类证书可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全国联网”进行验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保健医生需提供深圳市卫生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

  (四)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人信息备案表(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在坪山区现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职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在现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职的近一年个人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工资流水单上需显示为单位工资(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七)在深圳市连续任教期间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八)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十条 从教津贴发放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

  个人向学校(园)经办人提出申报,学校(园)经办人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校(园)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复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园)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初审名单后,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确定补贴名单,统一发放津贴。

  (三)立户

  复核并公示通过的人员统一在任职单位开设的三方共管账户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四)发放

  每学年度结束一次性发放全学年度的长期从教津贴,由单位开具票据,先拨付到各学校(园)财政监管账户,再由学校(园)财务向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解封,直接转至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从教津贴标准。对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从教满一年以上,并在坪山区现任学校(园)满一学期的专任教师、保教人员,从第二年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从教津贴,以后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0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5年止,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算。

  第十二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园)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各学校(园)必须将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清单于20日前提交至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单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园)申报由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追回已拨付资金,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本办法发放。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从教津贴发放工作按照《坪山新区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坪公共教〔2012〕102号)《坪山新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实行)》(深坪公共教〔2013〕12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坪山新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实行)》(深坪公共教〔2013〕1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