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保障性住房后,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时,可否将保障性住房出租?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8 16:00:00

留 言

    

  购买了保障性住房后,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时,可否将保障性住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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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其中第五项为“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答复单位: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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