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坪山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坪山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坪山区经济的有质量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维护坪山区社会治安,打击、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市民以及警务辅助人员(不含辅警)、治安联防队员、保安员、电子监控员、网格管理员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
申请奖励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发生地为坪山区范围内(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逃犯除外)。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仅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符合见义勇为申报条件的,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举荐。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纳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以下简称“坪山公安分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 万元。
坪山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奖励的申请、审批,并进行专账核算。
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一)抓获现行违法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予以奖励。以抓获违法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每行政拘留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人民币(以下同)600元。一宗行政案件奖励基数为十人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
(二)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1500-10000元。
1.一次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2500元;
2.一次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5000元;
3.一次抓获三名以上五名以下犯罪嫌疑人的,奖励4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7500元;
4.一次抓获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7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10000元。
特大恶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直接管理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直接带领下,协助人民警察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提供、举报线索,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1000-10000元。
(一)一次抓获一名市公安局、坪山公安分局协查、督办、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2000元。
(二)一次抓获一名省公安厅督办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4000元。
(三)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B级通缉犯的,奖励5000元。
(四)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A级通缉犯的,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提供、举报案件线索,协助查获治安案件、破获刑事案件的,按以下情形,给予有关人员奖励300-20000元。
(一)每宗一般治安案件,奖励300元,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宗奖励1000元;每宗涉赌治安案件行政拘留人数达十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每宗涉黄、涉毒治安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1000元;
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每强制隔离戒毒一人奖励2000元;一宗治安案件奖励基数为十人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
(二)每宗一般、重大刑事案件,奖励1000元;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每宗奖励3000元;每刑事拘留一名涉毒案件嫌疑人奖励1800元。
(三)每宗特大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
(四)每宗涉黄、赌、毒、黑、恐等团伙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涉黄、赌、毒重特大团伙刑事案件,奖励10000元;涉黑、恐等重特大团伙刑事案件,最高可奖励2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九条 举报走私、偷渡等涉海防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给予有关人员奖励。走私案件根据现场查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数予以奖励,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人予以奖励5000元;一宗走私案件奖励基数为十人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500元。偷渡案件根据现场查获并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的人数予以奖励,每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一人予以奖励1000元;一宗偷渡案件奖励基数为十人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
第十条 对以下情形,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奖励300-3000元。
(一)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效预防、制止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治安事件及一般刑事案件;排除较大治安隐患,积极参与维稳处突等任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有关人员奖励300-2000元。
(二)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效预防、制止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治安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排除重大治安隐患,积极参与维稳处突等任务,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奖励。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奖励2000-3000元。
(三)举报恐怖犯罪线索,经核实有价值的。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奖励2000-3000元。
第十一条 劝阻群众受骗,阻止诈骗案件发生的,按以下情形,给予有关人员奖励100-2000元。
(一) 在银行网点,劝阻群众受违法犯罪嫌疑人诱导而汇款,阻止重大诈骗案件发生的,视涉案金额不同,每宗给予奖励500-1000元。
(二)在开展诈骗预警信息电话劝阻工作过程中,如预警对象并不知晓正在接触诈骗信息或预警对象已经相信诈骗分子,正在或已完成下载APP、输入个人信息、填写个人账户等行为,经宣传提醒后才意识到是诈骗的,每宗奖励100元。
(三)在开展诈骗预警信息上门劝阻工作过程中,如预警对象正在坪山区范围且成功见面劝阻,止损金额10000元以内的每宗奖励200元;止损金额10000-50000元的,每宗奖励500元;止损金额50000-100000元的,每宗奖励1000元;止损金额100000元以上的,每宗奖励2000元。
如预警对象当时不在坪山区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上预警对象并临时劝阻成功,且确保预警对象在48小时内不会被骗的,每宗奖励100元。
第十二条 在同一宗案件中,对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争取立功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同一个案件,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报本项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聘员、派驻人员,各街道网格部门的网格管理员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在开展阶段性治安整治和基础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可以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实际参与人员的30%。
第十四条 对于积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在全区年度群防群治先进组织及个人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组织及个人,予以奖励。获评群防群治先进组织的,每支队伍给予奖励10000元;获评群防群治先进个人的,每人给予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普通市民和治安辅助力量(不含辅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视受伤程度不同,分别给予500-5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轻伤以下的(不含轻伤),给予500-3000元的慰问;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轻伤的,给予3000-10000元的慰问;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重伤的,给予30000元的慰问;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死亡的,给予50000元的慰问。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
(二)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团结协作,均符合奖励条件,属于奖励范围的,奖励办法所设置的奖励金额总额不变,个人所得具体奖励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 成的,由发放部门按照当事人在维护社会治安案事件中所做的贡献合理分配。
第三章 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第十七条 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一)呈批奖励材料
1.《坪山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呈批表》;
2.立案审批表(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3.破案审批表复印件;
4.刑事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受奖励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非案件类奖励无需提供2、3、4项)。
(二)诈骗预警信息劝阻拦截呈批奖励材料
1.《坪山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呈批表》;
2.电话录音(或执法记录仪录像);
3.现场照片;
4.预警对象基本情况。
(三)呈批奖励程序
对符合本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奖励情形及受伤慰问情形,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相关个人或组织申请奖励,相关申请材料由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填写、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递交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逐级审批,通过审批后由区公安分局财务部门进行核报发放。
第十八条 年终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和先进群防群治队伍的奖励,需经区委政法委审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申报奖励的单位申请复核。负责申报奖励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公安分局法制部门负责对有争议的受表彰案事件和受奖人在该案事件中的作用提供意见,由分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分局财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把关,做好备案、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及相关职务行为,以及坪山公安分局的辅警。
本奖励办法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人员;本奖励办法所称“辅警”为深圳市公安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与其他部门的奖励机制不相隶属,已获得其他奖励,本办法可重复给予奖励。
上级公安机关针对同一行为已经奖励的,原则上不得再通过 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在申报过程 中弄虚作假或对符合申报奖励的人员拒绝申报的,按相关规定对 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奖励的人员基 本情况及举报事项等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符合申报奖励人员 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办案单位发现领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 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奖励评定单位负责人或办案单位负责人撤销奖励,追讨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坪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 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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