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及目标任务
2017年,坪山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指导支持下,结合坪山区实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了《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宝安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先例,制定了《坪山新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6月16日公布实施,有效期为3年。
《暂行办法》自2017年6月公布实施以来,对激发和调动广大治安辅助力量及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至2020年6月《暂行办法》有效期限已满,且《暂行办法》未将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奖励以及举报走私、偷渡工作线索等奖励纳入范围,对打击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激励作用不够,已然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为进一步延续相关奖励机制,提升激励效能,充分发挥专项奖励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维护辖区治安的稳定,坪山公安分局在区委政法委具体指导下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三、办法说明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维护坪山区社会治安,打击、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市民以及警务辅助人员(不含辅警)、治安联防队员、保安员、电子监控员、网格管理员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不包括人民警察等具有维护社会治安职责的行政单位(部门)和具有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
申请奖励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发生地为坪山区范围内(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逃犯除外),由区财政每年拨出奖励资金专项经费,并纳入坪山公安分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 万元。坪山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奖励的申请、审批,并进行专账核算。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条款概述
《奖励办法》分四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内容包括《奖励办法》制定的宗旨和依据,奖励对象和范围,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相关说明。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条件”为正文主体部分,详细规定了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同情形和对应奖励标准。其中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八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提供、举报线索,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提供、举报案件线索,协助查获治安案件、破获刑事案件;
(四)举报走私、偷渡等涉海防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协助政法机关、公安机关预防、制止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违法犯罪案事件;排除较大治安隐患,积极参与维稳处突;举报恐怖犯罪线索;
(六)劝阻群众受骗,阻止诈骗案件发生;
(七)治安辅助力量群体在开展阶段性治安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
(八)在全区年度群防群治先进组织及个人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组织及个人。
每种情形均以被奖励人发挥作用大小、参与程度、涉及案事件的轻重作为标准划分对应的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为奖励对象因维护社会治安受伤的情形,按 照伤情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等级的慰问奖励。
第十六条为同宗案件中多人起到共同作用,多人符合 奖励条件的情形下,奖励金分配的原则进行说明。
第三章为“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奖励申报受理部门、呈批奖励所需材料、呈批审核奖励程序、发放奖励金流程、对奖励审查结果的复核方式分别作具体说明。对比2017年《暂行办法》,2021年《奖励办法》对奖励适用情形、奖励标准、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进行了部分修订,在保留《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原则的同时,予以适当调整和完善,使之更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
第四章为“附则”,第二十二条说明了奖励办法不适用的对象范围;第二十三条对允许重复奖励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第二十四条为执行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情形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说明;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为其他补充解释条款。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我区财政实际,同时参照了深圳市其他行政区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调整,适当提高了第二章“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举报案件线索,协助查获治安案件、破获刑事案件”两种情形的奖励标准。
(二)新增了“举报走私、偷渡等涉海防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劝阻群众受骗,阻止诈骗案件发生”“在全区年度群防群治先进组织及个人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组织及个人”等三种奖励条件的情形。一是为进一步打击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基层治理的作用,有效促进辖区治安稳定。
(三)新增并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直接管理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直接带领下,协助人民警察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不予奖励”,本奖励办法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人员;“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坪山公安分局的辅警,所称“辅警”为深圳市公安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