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深圳市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本区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民办学校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所需资金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从教津贴发放对象为我区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专任教师。但民办学校举办者及返聘的深圳市在编退休人员不在此发放对象范围内。
第五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满一年以上,且在我区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本办法实施后入职我区的民办教师,申领长期从教津贴必须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本办法实施前已入职我区的民办教师,申领长期从教津贴的学历要求,按原《坪山区民办学校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坪教规〔2018〕1号)执行;
(五)当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必须达标;
(六)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视为已参加了社会保险);
(七)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考核“称职”且一年内无责任事故。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每所民办学校可享受津贴的教师岗位人数上限。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从教津贴。
第七条 从教津贴每学年度申报一次,按学年度进行发放。学年度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八条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坪山区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相对应的资格证及网上验证查询结果:
需提供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及证书验证材料(2008年以后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验证,网址:http://www.jszg.edu.cn;2008年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及验证材料;
(四)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人信息备案表(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继续教育学时达标材料;
(六)在我区现任民办中小学任职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
(七)在现民办中小学任职的近一年个人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工资流水单上需显示为单位工资(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八)在我市连续任教期间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九)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从教津贴发放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
个人向学校经办人提出申报,学校经办人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复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初审名单后,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确定补贴名单,统一发放津贴。
(三)立户
复核并公示通过的人员统一在任职单位开设的三方共管账户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四)发放
每学年结束一次性发放全学年长期从教津贴,由单位开具票据,先拨付到各民办学校的财政监管账户,再由民办学校财务向区教育服务中心申请解封,直接转至个人账户。
第十条 从教津贴发放的标准与方式:
(一)从教年限的计算。连续从教年限的计算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时间为准,主要依据在我市民办中小学任教期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同时结合任职单位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及在教育主管部门人事备案来计算申请人的从教年限。
(二)从教津贴标准。对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从教满一年以上,并在我区现任学校满一学期的专任教师,从第二年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从教津贴,以后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0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5年止,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算。
第十一条 从教津贴办法实施后,各民办中小学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各学校必须将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清单于20日前提交至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单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追回已拨付资金,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备案管理,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将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学校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四条 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若上级部门或我区有新的政策指引,则以新的政策指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2023年7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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