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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档)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暖人心 促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04-28 00:00:00

各成员单位:

  现将《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暖人心 促消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4月28日

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暖人心 促消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新能源乘用车消费

  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消费者在注册地、纳税地为坪山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购车价2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3000元的使用补贴,购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给予每辆车5000元的使用补贴,限补1000辆,以购车时间为准,领完即止。

  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消费者在注册地、纳税地为坪山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购车价2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2000元的使用补贴,购车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辆车3500元的使用补贴,限补1000辆,以购车时间为准,领完即止。

  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消费者在注册地、纳税地为坪山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购车价2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1000元的使用补贴,购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给予每辆车2000元的使用补贴,限补1000辆,以购车时间为准,领完即止。

  二、鼓励工业产品消费

  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产品。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区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累计采购《坪山工业产品目录》内产品(不含汽车)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根据采购发票,按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区内服务消费

  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采购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服务。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区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采购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服务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根据采购发票按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鼓励零售、餐饮消费。2020年4月29日至6月30日,在“坪山发布”“创新坪山”等平台以市民摇号获取的方式,分批发放1000万元的通用券(不含餐饮)、餐饮券,消费券在坪山区所有参加活动的购物中心、大型商超、餐饮店、大型酒店、社区连锁品牌店通用,发完即止。

  四、鼓励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消费

  鼓励区内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自有食堂的企业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地区(广西田东、汕尾陆河)《坪山区帮扶地区农产品目录》内产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鼓励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电商、直播等平台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与市级或区级线上促消费活动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其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保障困难群众消费

  2020年6月30日前向区内民政领域各类困难群众(含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保民生精准帮扶救助人员)和困境儿童(属困难群众的困境儿童不得重复领取)每人发放1500元食品券(分3次发放,每次发放500元食品券)。

  七、鼓励区内大型生产制造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区内企业在2020年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本年度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每实现1亿元零售额奖励20万元(含1亿元部分),低于1亿元部分不予计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在奖励范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可根据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调整。

  本政策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承担。

  附件:1.坪山区工业产品目录

  2.坪山区帮扶地区农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