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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废止说明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7:44:44

  一、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经区政府同意,2019年10月22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坪住建规〔2019〕1号,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1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将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经梳理,《“黑名单”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要求;《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未正式发布,无法实施目录制管理。因此,《“黑名单”管理办法》应予以废止。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废止后的相关政策衔接

  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正式发布后,将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另行制定《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