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2020年10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了《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区住建局按《信用办法》要求搭建了坪山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信用办法》实施以来,录入69家企业基本信息,收集并审核企业良好信用信息345条、不良信用信息490条。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1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将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省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以及区委政法委均就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经梳理,《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制定依据为《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17﹞1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的要求;《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未正式发布,无法实施目录制管理。因此,《信用办法》应予以废止。
二、《信用办法》废止后的相关政策衔接
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正式发布后,将另行制定《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