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切实做到补短板、兜底线、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民生工作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并于行政区成立后修订本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用于切实改善低保等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条件,减轻困难人群社保缴费难、就学就医缴费难等负担。
三、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情况解读如下:
本暂行办法包括户籍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户籍居民社保补助、户籍居民危困救济和非户籍居民危困救济四个方面。
(一)户籍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贫有所济)
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缓解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难,开展低收入居民分类施保工作。根据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分三类分别给予每月900元、600元、400元的救助。
(二)户籍居民的社保补助(病有所医)
户籍居民社保补助包括户籍低收入居民社保补助和户籍原村民社保补助,社保补助标准为:以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养老保险(原村民养老保险补助基数参照深圳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012年后我区多数居民小组缴交基数2757元,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超过2757元补助基数调整为最低工资);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1.户籍低收入居民社保补助:鉴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由同一个单位购买,为解决低收入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缴交困难,实施户籍低收入居民社保补助,具体内容:无工作单位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额资助;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股份公司等缴交社保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获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
2.户籍原村民社保补助:资助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居民小组的户籍原村民缴纳(或部分缴纳)由集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人均年集体分配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贴养老保险单位部分10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2001-5000元(含5000元)补贴养老保险单位部分5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5001-10000元(含10000元)补贴养老保险单位部分2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三)户籍居民的危困救济(确保我区居民贫有所济、病有所医、学有所教)
我区原实施《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0年6月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无救助细则,操作弹性大,且群众普遍反映救助标准较低。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加大救助力度。户籍居民危困救济将进一步明确生活救济、助学救济、医疗救济救助标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就学、就医等困难。
1.生活救济。我区户籍居民因以下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4000元一次性生活救济。(1)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因诉讼致贫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2)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影响其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3)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含已满18周岁但仍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2.助学救济。我区户籍居民因子女上幼儿园、高中(包括中职)及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每学年可申请3000元一次性助学救济。
3.医疗救济。对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按不同人群当年自费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救济,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3万元,每人3年之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我区户籍居民因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但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救助人群或重大疾病种类的,可参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申请1000-6000元临时救济。
(四)第五章-非户籍居民的危困救济(病有所医)
目前我区人口倒挂严重,非户籍居民在我区五大新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故针对非户籍居民开展危困救济工作。对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申请前在我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灾害事故或突发意外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非户籍困难居民,本年度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济;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非户籍居民,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本年度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救济。
四、涉及范围
坪山区在册持证低保和低保边缘人员、人均年集体分配较低的居民小组的户籍原村民、因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户籍及非户籍困难居民。
五、注意事项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关键词诠释
低收入居民(家庭),为我区在册持证的低保人员及低保边缘人员。
七、惠民利民举措
针对非户籍居民开展危困救济工作。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坪山新区”改为“坪山区”;“新区管委会”改为“区政府”;(二)修改相关单位规范名称;(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及第三十条“三年内不再纳入保民生救助体系”;(四)注明具体生效日期。
附件:深坪府规〔2017〕6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坪山区保民生专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此件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