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区规范性文件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坪山区保民生专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13 00:00:00
归档标识 2019年02月02日
此文件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精神,加快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我区困难群众贫有所济、病有所医、学有所教,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文件精神,特设立保民生专项资金,开展保民生专项救助工作。为确保保民生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救助的定义与资金规模】 本办法所指的保民生专项救助包括户籍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户籍居民社保补助、户籍居民危困救济和非户籍居民危困救济,资金额度为每年4000万元人民币,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保民生专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帮贫扶弱;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类救济。

  第二章 户籍低收入家庭的分类施保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我区户籍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本办法所指的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深圳市低收入居民认定标准的家庭,即户籍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条 根据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低收入家庭分为三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一类:

  (一)户主夫妻均属“40·50(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失业人员)的零就业家庭。

  (二)家庭成员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癌症;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气肿;6.慢性肾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偿期肝硬化;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视力残疾一、二级;2.智力残疾一至三级;3.精神残疾一、二级;4.肢体残疾一、二级。

  (四)家庭子女就读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大专以上;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寄宿高中。

  (五)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上学的单亲家庭。

  (六)三无老人(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七)失独家庭。

  (八)独生子女户。

  (九)享受定恤定补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十)县(区)以上劳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

  (十一)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二类:

  (一)户主夫妻均属“40·50”(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或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有一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严重痛风;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影响就业的:

  1.视力残疾三、四级;2.听力残疾一至四级;3.言语残疾一至四级;4.智力残疾四级;5.精神残疾三、四级;6.肢体残疾三、四级。

  (四)家庭有子女就读幼儿园及非寄宿高中的。

  (五)家庭有60周岁以上无社保的老人的。

  (六)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第七条 不具备第一类、第二类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属第三类。

  第八条 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9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

  (三)对第三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400元。

  以上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低收入家庭的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办法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户籍居民的社保补助

  第十条 对户籍低收入居民(即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下同)和在居民小组缴交社保的户籍原村民(即参与集体分配并由集体缴交社保的本区户籍居民,下同)实行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

  (一)户籍低收入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社保补助:

  1.无工作单位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额资助;

  2.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股份公司等缴交社保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获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

  (二)资助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居民小组的户籍原村民缴纳(或部分缴纳)由集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居民小组全额资助,人均年集体分配2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居民小组资助50%,人均年集体分配5001-10000元(含10000元)的居民小组资助20%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人均年集体分配10000元以下的居民小组全额资助。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户籍低收入居民社保补助对象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核;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户籍原村民社保补助的居民小组的人均年集体分配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社保补助标准:以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养老保险(原村民养老保险补助基数参照深圳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012年后区多数居民小组缴交基数2757元,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超过2757元补助基数调整为最低工资);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第四章 户籍居民的危困救济

  第十三条 本区户籍居民因以下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标准申请危困救济:

  (一)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因诉讼致贫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

  (二)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影响其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含已满18周岁但仍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四)因子女上幼儿园、高中(包括中职)及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十四条 危困救济的标准:

  (一)对申请第十三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救助的家庭,每年给予4000元一次性生活救济。

  (二)对申请第十三条第四款救助的家庭,每学年给予3000元一次性助学救济。

  (三)对申请第十三条第五款救助的家庭,按不同人群当年自费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医疗救济,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每人3年之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孤儿、城镇“三无”老人、低收入居民自费部分医疗费用100%给予救助;

  2.具有本区户籍且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居民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户籍居民危困救济救助的重大疾病种类包括:《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6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经本市卫生医疗部门认定的其他大病种类或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度(一、二级)残疾类型。

  下列情形不属于疾病救助范围:(1)在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且未有本市医疗机构诊疗出具的证明所发生的费用。(2)不能提供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3)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包括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由各种商业保险赔付支付的医疗费用;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社会各界互助帮扶已给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本区户籍居民因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但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救助人群或重大疾病种类的,可参照《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申请1000-6000元一次性临时救济。

  第十六条 申请户籍居民危困救济的每户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由申请人在当年发生困难6个月内提出申请。同一事由一年内不予重复救济。

  第十七条 户籍居民危困救济政策如与深圳市及区其他救助政策重复,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已获得较低标准救济仍存在困难的家庭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五章 非户籍居民的危困救济

  第十八条 非户籍居民申请危困救济的条件: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申请前在我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灾害事故或突发意外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因重大疾病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非户籍困难居民,在当年发生困难6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非户籍居民危困救济的标准:

  (一)因重大灾害事故或突发意外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非户籍居民,本年度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济。

  (二)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非户籍居民,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本年度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救济。

  第二十条 有特殊困难的临时求助人员无深圳市居住证,但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危困救济。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困难居民申请保民生专项救助资金(除原村民社保补助外)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本为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区户籍居民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坪山区保民生专项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属于户籍的,需提供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低收入家庭还需要提供低收入家庭相关证件;

  (三)不属于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在我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在我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证明;

  (四)家庭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街道办事处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五)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六)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承诺书及查询委托书;

  (七)因医疗问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需提供本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收费发票;

  (八)因负担子女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需出具相关就读证明及学杂费发票;

  (九)因照顾残疾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需出具残疾人相关证明;

  (十)符合社保补助条件的,需出具社保缴费清单;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申请我区户籍低收入家庭认定已提交的,可不重复提交。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三)不积极主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配合区和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的居民小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受理】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困难家庭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社区工作站提出意见,经社区综合党委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向社区工作站反映,社区工作站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审批】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工作站重新核实。区民政局应当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需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或其代理人。审批通过的于次月开始发放救助金。

  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保民生专项救助的困难家庭的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查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授权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工商、出租屋管理、税务等部门及金融单位查询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具体复核办法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原村民社保补助申请和审批】 申请原村民社保补助的,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按年度向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批表、上一年度集体分配证明、参保人员名册(以社保缴纳清单为准)等相关材料。社区工作站收到居民小组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核对资料、调查访查等形式予以核实,提出受理意见,经社区综合党委同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会同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虚报、瞒报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将申请补助的居民小组名单征求各局办意见,于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居民小组,审批通过的按程序下拨社保补助。

  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户籍原村民社保补助的居民小组的集体分配、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复核,可向社保坪山分局、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查询。

  第二十六条 【就业援助】 对申请保民生专项资金救助的本区户籍困难群众实施分类管理,并纳入就业援助体系,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参照深圳市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保民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并定期对资金资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保民生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民生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开公示】 保民生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

  (一)由社区工作站将本辖区申请救助的人员名单、救济金额等情况在社区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申请保民生专项资金救助的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

  (二)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三)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的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审核人员法律责任】 从事保民生专项资金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员法律责任】 申请救助人员(包括申请社保补助的居民小组)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1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