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坪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2:07:40

  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建立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坪山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制定《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及目标任务

  截至2023年11月,全区共有幼儿园82所,其中公办园48所,普惠性民办园28所。自2012年起我市大力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建设,目前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已达96.53%,圆满完成了国家规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80%”的任务目标,已构建起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要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普惠性民办园作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国家和省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已经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的新阶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我市大力推进公办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办学品质,多措并举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根据《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应参照制定区域实施细则,基于以上要求,目前急需出台《实施细则》,优化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普惠性民办园办学品质,缩小与公办园差距,为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要求:“优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品质,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均衡发展”。

  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2〕7号)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坪山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三、《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框架

  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和“附则”等五章。其中,“申报与认定”部分主要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部分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标准和使用用途。“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部分主要就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和绩效考评做出规定。

  四、《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定位

  进一步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二)规范了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园应当符合规范安全办学、收费规范合理、坚持科学保教、依法聘用教职工、保障教职工待遇、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等条件。

  (三)关于补助标准的调整

  根据《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文件“第十条各区应当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经费扶持,逐步实现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分年度逐年提高生均补助标准”相关内容,根据前期征求意见的结果,结合我区的财力,分步实施,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班每年4万元(生均为1330元/年),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前实行每生每年4500元的补助标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提升至每生每年5500元的补助标准,2028年1月1日后提升至每生每年6000元的补助标准”。对标《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指标》重新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通过的,按照新补助标准给予经费扶持;认定不通过的,设定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为过渡期继续按原标准进行过渡期补助。

  (四)关于教职工待遇保障的调整

  教职工待遇保障调整为“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关于奖补经费使用比例的补充

  《实施细则》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用于提升教职工待遇的部分不低于一半。在提升教职工待遇的同时,加强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师资培训,切实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全面提升。

  (六)关于监管措施的补充

  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增加了对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等监管措施以及年度绩效考评的条款,同时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予以明确。

  (七)制定《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评分表》。对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的指标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指标检查要求,考评指标可根据各民办幼儿园实际办园情况、办园条件改善需求、年度考评结果等因素动态调整。规定了绩效考评奖励补助评选方式。

  (八)关于建立健全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学年度是否续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激励普惠性幼儿园优质发展,逐步缩小公办园与普惠性幼儿园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