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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1:51:45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深圳市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本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大专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普惠性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

  第五条  实行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3月前或11月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区级财力状况,合理调配普惠性幼儿园规模比例和分批推进数量。普惠性幼儿园审核认定应当在每年8月或次年2月底前完成。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将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复查。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在本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普惠性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分别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普惠性幼儿园备存。

  第八条本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为1200元/月,(市一级及以上幼儿园1200元/月,区级及以下幼儿园1000元/月),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可按本园保教费1.5倍进行收取。

  第九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问责,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经费扶持,分年度逐步提升补助标准。对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2025年12月31日前实行每生每年4500元的补助标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提升至每生每年5500元的补助标准,2028年1月1日后提升至每生每年6000元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经费以当年3月和9月的实际在园儿童数进行核算(实际招生规模大于核定规模的,按核定规模计算)。对于按原政策认定的现有普惠性幼儿园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8月31日,过渡期内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认定的,仍按照每班每年4万元标准予以资助,过渡期满仍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认定的,不再按每班4万元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幼儿园核定规模、生均补助标准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利用政府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普惠性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对政府补助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设立专用科目,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普惠性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四条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五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和资产财务监管制度,按学年度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保障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承担保障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公益、普惠、优质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年末对普惠性幼儿园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绩效考评合格、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标准挂钩联动,激励举办者优质办学,提升办园品质。

  第二十条普惠性幼儿园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未满一年的,应退还财政拨付的相应年度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普惠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