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副教授曾葆
一、政策制定背景
自全市实施强区放权改革以来,原有的一些工作依据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298号),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为更好地落实强区放权改革,坪山区按照改革清单,对在强区放权改革中下放的事权进行对接正当其时。以《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区承接“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坪府办函〔2017〕28号)的要求为主要依据,通过本次《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印发,通过对事权下放后坪山区临时用地审批规范性文件可能出现的空白进行填补,可以实现进一步加强全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和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管行为的主要目的。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总则、机构职责、适用条件、延期申请和到期处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共29条。《暂时办法》中附件1是对有关名词进行释义,附件2为《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是整个《暂行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共5部分23条。主要内容是针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流程,将工作规程分为申请、审核、发证、期限、其他5个环节。通过文件主体部分和附件部分的有机组合,以期达到在满足规划土地监察的前提下疏导临时建设需求的目的,从而对临时土地使用和临时建筑建设予以政策支持,给出对应的处理意见。同时,还明确了该《暂行办法》的有效期限。
三、突出特点
特点之一:行文简洁明了,指向清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暂行办法》一改以往同类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原则性和操作性条款交错编排的方式,将涉及操作性的条款单独成为《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作为附件,附在主体文件之后,使整个《暂行办法》更为简洁明了,使有关各方面更为易于理解和操作。
特点之二:有利于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监管完整全面的信息库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政策法规要求,立足于坪山区的实际情况,吸收未成立行政区前已实施的原《坪山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和《坪山管理局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流程》当中的一些有益的办法和经验,形成当前版本的《暂行办法》,包含了不同权属用地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报批流程,以统一审批管理的模式,建立完整全面的信息库。
特点之三:有统有分,细化有关各部门职责分工
结合坪山区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暂时办法》提出了有统有分,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联席会的“统”和联席会十个组成成员的“分”,压实了各个部门的责任。在各专业部门体现专业性的责任要求条款中,一改以往笼统的表述,强化了前期备案、后续监管以及验收职责,有效解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的审批及安全监管问题。
特点之四:精准施策,确保违法临时建筑零增长
根据坪山区实际情况,对适用条件中制定了若干细化的标准,包括高度、层数、申请主体是否存在违建事实未处理完毕等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与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衔接,以便更好地完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流程,以及退出和拆除等机制。
特点之五:操作性强,单列《工作规程》规范申报与建设手续
不论是申报材料的规范,还是各类需可证的发放,申报主体都需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当中的要求,逐一对照。通过作为附件的《工作规程》,实际上为申报主体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操作手册,使申报主体能规范申报与建设手续,对于加快项目审批和实现项目有效监管都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