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申请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申请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申请材料 | 一、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两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2.受托人的身份证(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原件)、执业证(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两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一份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原件)、律师证(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
申请受理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
办公地点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20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0755-84538709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工作日) |
审查受理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
办理期限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收费标准 | 无需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