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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00:00:00
归档标识 2020年09月28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坪山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快坪山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印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以下简称社工),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社会工作师(中级)和社会工作师(高级)。在我区社工岗位、社工项目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提供全职服务的社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坪山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社工继续教育、人才补贴、项目创新、课题研究、权益保障等。

  第四条 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认定和管理考核体系,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工人才争先创优、服务基层。

  第二章 继续教育

  第五条 每年开展80学时以上的社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促进社工综合能力提升。区社会工作协会根据参与人数、整体评价等给予承办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经费扶持。

  第六条 将社工纳入社会服务应急体系,建立社工介入应急事件处理机制,每年开展危机介入专项培训和演练,建立区突发事件社会工作应急人才队伍。

  第七条 设立社工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定期开展社工团队建设活动。

  第八条 每年组织优秀社工赴社会工作服务先进地区学习交流,鼓励社工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学术会议。

  第九条 坪山区图书馆在每年图书采购中,对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书籍、电子出版物等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获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或博士学历后在区连续服务满3年的社工,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的经费扶持。

  第三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鼓励社工扎根坪山,对在坪山区服务的社工,按照其工龄、持证及考核等情况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社工。根据社工不同星级,给予相应人才补贴:一星级社工给予每人600元/月的补贴;二星级社工给予每人1000元/月的补贴;三星级社工给予每人1500元/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将社工纳入区人才安居政策范围,对未享受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政策的社工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社工在坪山区安家落户,优先推荐社工配偶在坪山区就业。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社工行业评优活动,对服务质量好、用人单位及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优秀社会服务机构、社工人才等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社工开展服务研究创新,根据研究成果发表刊物的级别、类型等予以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社工在坪山区开发公益性服务项目或开展课题研究,并根据项目成本或研究成本进行核算,按一定比例予以相应扶持。

  第十七条 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坪山区户籍居民及社区、工青妇、民政、残联等领域的广义社会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助理社工师(初级)1000元、社会工作师(中级)2000元、社会工作师(高级)3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设立坪山社工关怀专项经费,对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的特殊困难社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开通“坪山区社会工作服务热线”,维护社工权益,协调解决社工及社会服务机构困难,多渠道为有困难的社工、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民政局是区社会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社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审核。区社会工作协会是社会工作行业协会,负责办法的具体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人才补助经费由社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社会服务机构考核达标后,交区社会工作协会初审。区社会工作协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综合评审,划定社工星级,并提交至社会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复核。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社工的管理和考核。对社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有效投诉或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停发并追回相关星级、住房补贴,并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星级评定标准及本办法所涉经费的设置、管理、申请及拨付等事宜,由区政府授权民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