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民生托底工作,实现我区户籍困难居民、家庭及居民小组的精准救助、全面脱困,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籍困难居民,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居民;户籍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及以上户籍困难居民的家庭。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户籍困难居民、户籍困难家庭救助,以及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5000元(含15000元)的居民小组社保补助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三条 保民生精准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救急救难,帮贫扶弱;
(二)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三)属地管理,分类救助;
(四)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保民生精准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住房和建设、社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困难居民、家庭救助工作。
第二章 户籍困难家庭分类施保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我区户籍困难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根据户籍困难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困难家庭分为三类。
第七条 户籍困难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一类:
(一)户主夫妻均属“40·50”(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零就业家庭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二)家庭成员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癌症;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年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气肿;6.慢性肾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偿期肝硬化;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的:
1.视力残疾一、二级;2.听力残疾一、二级;3.言语残疾一、二级;4.智力残疾一、二级;5.精神残疾一、二级;6.肢体残疾一、二级。
(四)家庭成员就读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大专以上;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寄宿高中。
(五)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孤儿的(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救助)。
(八)失独家庭。
(九)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
(十)家庭成员中有县(区)以上劳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的。
(十一)家庭成员中有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的。
第八条 户籍困难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二类:
(一)户主夫妻均属“40·50”(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有一人就业,另一人办理失业登记的。
(二)家庭成员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严重痛风;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
1.视力残疾三、四级;2.听力残疾三、四级;3.言语残疾三、四级;4.智力残疾三、四级;5.精神残疾三、四级;6.肢体残疾三、四级。
(四)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幼儿园或非寄宿高中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无社保的老人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
第九条 不具备第一类、第二类救助条件的户籍困难家庭属第三类。
第十条 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12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900元;
(三)对第三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以上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第三章 户籍困难居民项目救助
第十一条 户籍困难居民根据致困原因可申请项目救助,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一)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按照《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关于转发启动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申请项目救助。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边缘线以上、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户籍困难居民,按低收入居民救助标准60%的比例享受《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救助(其中养育扶助金按照低保边缘人员救助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对户籍困难居民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的,按当年自费部分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每人三年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
(一)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居民自费部分医疗费用100%给予救助;
(二)户籍困难居民所在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边缘线以上、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6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居民应于费用产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下列情形不属于疾病救助范围:(一)在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且未有本市医疗机构诊疗出具的证明所发生的费用。(二)不能提供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三)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包括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由各种商业保险赔付支付的医疗费用;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社会各界互助帮扶已给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助
第十三条 户籍困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社保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无工作单位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额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股份公司等缴交社保的)可凭社保缴费清单获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
户籍困难居民已享受医疗专项救助社保补助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5000元(含15000元)的居民小组,对其为户籍居民(参与集体分配并由集体缴交社保)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助:
(一)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居民小组全额补助;人均年集体分配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居民小组补助50%;人均年集体分配10000-15000元(含15000元)的居民小组补助20%。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部分):人均年集体分配15000元以下的居民小组给予全额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单位部分):人均年集体分配15000元以下的居民小组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五条 社保补助标准
(一)养老保险:以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养老保险。其中居民小组养老保险补助基数参照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012年后我区多数居民小组缴交基数为2757元,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超过2757元,则补助基数调整为最低工资。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三)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第十六条 为180天—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户籍困难居民按照不超过4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综合救助商业保险。保险项目包含意外死亡/伤残、意外医疗费用、疾病医疗费用、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等。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救助前,申请人(除居民小组社保补助外)须先进行我区户籍困难居民认定,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坪山区户籍困难居民救助证》(已认定为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人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认定)。认定办法、收入计算、停保程序等,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救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户籍困难居民、户籍困难家庭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困难居民相关证件;
(三)申请分类施保救助的,按照申请具体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登记失业证明、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学生就读证明、单亲家庭的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申请社保补助的,需提交社保缴费清单。申请综合救助商业保险的,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和其他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隐瞒财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四)不积极主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配合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的居民小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致困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反映,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时间。
第二十二条 民政局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需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审批通过的于次月开始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居民小组社保补助的,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按年度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批表、上一年度集体分配证明、参保人员名册(以社保缴纳清单为准)等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居民小组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局。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居民小组,审批通过的按程序下拨社保补助。
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户籍原村民社保补助的居民小组的集体分配、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复核,可向社保坪山分局、街区发展办公室等部门查询。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经民政局同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困难居民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委托辖区内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居民自治组织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负责户籍困难居民、户籍困难家庭救助和居民小组社保补助的管理和审批,并定期对救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审计局依法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保民生精准救助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居民小组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坪山区保民生专项救助暂行办法》(深坪府规〔2017〕6号)同时废止,保民生专项资金继续用于《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