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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坪山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29 17:38:29

各相关单位:

  《坪山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27日

坪山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及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坪山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 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  区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坪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律工委”)、区律师行业党支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会同区直各部门、各街道、行业协会等搭建合作平台,共同推进公益法律服务。

  第六条 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树立坪山区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以下公益法律服务:

  (一)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二)为坪山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三)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参与坪山区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

  (四)协助坪山区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

  (五)面向坪山区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

  (六)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

  (八)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资金、物质等资助和支持。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在坪山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合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服务制度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需要做好台账整理工作,台账资料包括:活动时间、活动主题、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做好文字材料、图片材料、影像材料、签到表、会议通知、学习资料、后续总结材料等。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年度考核要求提交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总结,总结包含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服务成果、不足与建议、次年年度服务计划等。

  第三章  引领激励

  第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行积分制。律师、律师事务所年度积分分值被评定为前三名的,可享受如下激励措施:

  (一)区司法局推动坪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三)推荐坪山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时,在工作能力、执业水平、执业年限、专业方向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服务,符合《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标准的,给予每个律师事务所最高5万元奖励。若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超过10家的,则以积分最高的为系数1,其他按照加权系数计算。

  申报《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除符合本办法规定以外,还须符合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因表现突出被表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区司法局、区律工委应当会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充分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高尚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会同区律工委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积分评定。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完成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与审核。律师事务所如实填报《坪山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积分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交至区律工委,由区律工委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司法局组织评定。

  区律工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按照《坪山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考核分值明细表》《坪山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积分申报表》对公益法律服务积分情况进行审核评定,确定积分分值。

  积分分值在同一年度可累计计算。自次年1月1日起,积分全部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应当将评定后的积分分值向社会公示,公示平台为坪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和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可对积分分值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区司法局对异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积分分值为最终评定结果;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公示的积分分值为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或者申报公益法律服务积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年度公益法律服务不纳入积分,并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本年度被有关机关认定违法违规或者受到行业协会处分的,本年度公益法律服务不纳入积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坪山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积分考核分值明细表.pdf

  2.坪山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积分申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