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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11-17 10:11:47
归档标识 2023年01月04日
此文件已失效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市坪山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调动全区各业余训练单位及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优秀青少年运动员为区争取荣誉,鼓励优秀教练员为国家、省、市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坪山区关于加快体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坪府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竞技体育组和学校体育组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坪山区注册运动员,非奥运争光项目中为坪山区获得荣誉的运动员和获得奖励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其中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必须在坪山区带训时间大于12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优秀运动员、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80万元、银牌奖励50万元、铜牌奖励30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0.8万元、第四名奖励0.5万元、第五名奖励0.3万元、第六名奖励0.2万元、第七名奖励0.1万元、第八名奖励0.08万元。

  第六条  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0.8万元、银牌奖励0.4万元、铜牌奖励0.3万元、第四名奖励0.12万元、第五名奖励0.1万元、第六名奖励0.08万元、第七名奖励0.06万元、第八名奖励0.05万元。

  第七条  在深圳市锦标赛、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0.2万元、银牌奖励0.15万元、铜牌奖励0.1万元。

  第八条  坪山区注册的运动员在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等综合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参照深圳市对参加亚运会、全运会相关人员奖励方案的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专题向区政府申请奖励。

  第九条  非奥运争光项目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世界最高级别比赛(如国际象棋奥林匹克团体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2万元、铜牌奖励1万元、第四名奖励0.6万元、第五名奖励0.4万元、第六名奖励0.3万元、第七名奖励0.25万元、第八名奖励0.2万元。

  第十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5万元、铜牌奖励0.8万元、第四名奖励0.5万元、第五名奖励0.3万元、第六名奖励0.25万元、第七名奖励0.2万元、第八名奖励0.15万元。

  第十一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1万元、银牌奖励0.8万元、铜牌奖励0.6万元、第四名奖励0.4万元、第五名奖励0.25万元、第六名奖励0.2万元、第七名奖励0.15万元、第八名奖励0.1万元。

  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0.15万元、银牌奖励0.1万元、铜牌奖励0.08万元。

  第十三条  前述条款未明确列举的竞赛项目,比照本章同等级竞赛项目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市级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人数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均分。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5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25%计发。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6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人数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均分。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和交流到我区运动员的奖励,按第十五条(一)(二)(三)款规定标准的50%计发。

  第十六条  市级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计发。

  (三)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员)奖金的60%计发。

  (四)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0%计发。

  (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员),按第十七条(一)(二)款规定标准的40%计发。

  (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60%计发。

  (五)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赛事)的教练员,按培养运动员输送至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时间实行区别奖励(从运动员被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时间开始计算,按自然年计算。正式吸收时间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1.初始注册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40%计发,直接输送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20%计发;

  2.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年以上的,不再计发奖金;

  3.输送教练员应当在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六)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十八条  奖励申报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注册单位填写,经区文体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定后,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预算发放。在收齐奖励申请材料后,区文体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核定及批复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省、市、区运动员注册系统);

  (二)奖励申报表;

  (三)比赛通知;

  (四)竞赛规程;

  (五)秩序册;

  (六)成绩册或获奖证书;

  (七)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留存。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发放的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组)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不得服用兴奋剂。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其初始注册资格,并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追回,对涉事人员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建立健全体育竞赛奖励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有名词解释说明: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指运动员首次在市、区运动员注册系统注册时的带训教练员。

  (二)双计分运动员: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代表其他地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或在其他地区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我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直接视为双计分运动员。双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项目成绩均按双方各得50%计算。相同项目只允许与一个单位进行双计分。

  (三)协议计分运动员: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与其他地区签订协议,并代表接收单位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或在其他地区注册运动员,与我区签订协议,并代表我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视为协议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所获得项目成绩按协议规定的比例计算。一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单位进行协议计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运动员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