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2月21日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已失效、已废止区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坪府规〔2020〕5号)要求,《坪山新区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积分配租规则》已停止适用,即依据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坪山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积分配租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已停止实施。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1日提交坪山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积分配租申请的申请企(事)业单位沿用原规则执行,现将本次审核合格的23家企(事)业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8日。
二、信息校正
公示期间,请各申请单位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发生变化的,请于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6-38号窗口申请信息校核更正(节假日除外)。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申请单位认同本次公示申请信息。
三、投诉举报和监督
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格保密,并对投诉举报的有关内容认真调查核实。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取消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资格。投诉举报电话:0755-84538716,0755-85209132。
四、重要提示
(一)申请单位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本次公示无异议,以及有异议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区人才住房单位轮候库。
(三)有关配租房源的情况,可关注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配租通告。
(四)轮候期间,在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工商税务登记、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办理地址: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6-38号窗口)。
(五)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20年第四季度坪山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积分入库名单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