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坪山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评定组织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将由坪山区调解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开展,委员会设评定组长1名,由区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评定委员4名,分别为协会理事(副理事)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1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1名,有丰富评定工作经验的人员1名等组成,确保评定工作客观、公正、统一,保障坪山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质效。
二、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员为坪山区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已加入坪山区调解协会的调解员。
三、评定范围
全区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以及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三)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
(四)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或者担任三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运用调解程序和方法,调解能力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3)至少1宗经其调解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者至少1篇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4)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6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四项条件其中三项;
4.从事调解工作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者省级以上通报表扬;
5.调解成功案例得到市级以上的媒体宣传报道。
注意:申请人只能选择二级、三级、四级等级评定中的一个级别参评。如区推荐二级调解员参评人已申请参评三级人民调解员,则二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本人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按申请等级提供相应数量的调解协议书及案件卷宗(复印、扫描件)并附案件清单;
(五)按申请等级提供相应数量的典型案例材料并附材料清单;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初核材料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向调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委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辖区街道司法所,由街道司法所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区调解协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直接向该调委会申报)
七、时间要求
7月26日18:00前向调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月29日18:00前,街道司法所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调解协会。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广场二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5-28398923
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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