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坪山区财政局将在坪山区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检查工作,请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规定进行自查。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持续符合承诺内容、是否依据基础工作规范有效实施。
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于8月8日之前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版的自查报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至坪山区财政局(邮箱:heludan@szpsq.gov.cn,联系电话:0755-84235498)。
坪山区财政局将结合自查报告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请各机构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坪山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信息来源:
坪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