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里提到的供应商串通投标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6:51:33

留 言

    

  我想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里提到的供应商串通投标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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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答复单位:坪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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