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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12-06 00:00:00
归档标识 2020年12月21日
  2018年12月6日,坪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坪府规〔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现行有效,对5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目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深发〔2016〕14号)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通知》涵盖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通知》涵盖了坪山新区管委会时期以新区管委会、新区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坪山区成立以来至2018年11月30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通知》对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现行有效。主要有两类文件:一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虽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要求,但在修订中且急需实施,不宜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中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需修改或废止的,按程序办理。 

  四、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的情形 

  《通知》对5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主要有三类文件: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已废止或被宣布失效;二是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三是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满,无法继续适用,或调整对象已消失。 

  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