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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区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区对坪山新区管委会时期以新区管委会、新区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坪山区成立以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文字解读 |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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