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大 缩小 指读 语音播报 大鼠标 重置 返回 退出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怀版览模式)
首页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8-08-22 00:00:00
归档标识 2019年09月15日

  为维护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股民的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我区起草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下称《重大事项监管办法》)。现就《重大事项监管办法》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是规范“三资”运营处置的重要方面,市委、市政府在2013年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首次提出,要健全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原坪山新区于2014年也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公开的意见》(深坪发〔2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意见》中有关重大事项的监管内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为完善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管,我区有必要就重大事项监管单独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

  (三)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

  三、目标任务

  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决策流程作出详细、系统化且具备操作性的规定,保证重大事项的有效监管,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完善基层治理打好基础。

  四、主要特点

  (一)增加内容、明确标准,增强重大事项内容的完备性

  原重大事项内容中虽然有规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但规定的不够全面、标准不够明确,本办法对此进行相应完善,以增强重大事项内容的完备性。

  1.增加重大事项内容。考虑到公司股权变动、大额资金调拨、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等方面也是影响股份合作公司的重要事项,故本办法在原有重大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股权变动、大额资金调拨、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等事项,为相应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第三条第(二)、(三)款]。

  2.明确“大额资金”标准。原重大事项内容虽然有“大额资金支出”的事项,但并未明确大额资金的标准,指引性不强。本办法特别明确了大额资金支出的标准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既有利于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操作,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三)款]。

  (二)明确决策要求,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有效性

  原重大事项内容中没有相应的决策要求,本办法对决策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以确保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有效性。

  对股份合作公司,本办法要求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的原则,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应按照法定职权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社区党委,本办法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股份合作公司的作用,明确社区党委审议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上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第三章)。

  (三)细化决策程序,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可操作性

  原重大事项内容中虽然有相应的决策程序,但规定的不够具体,本办法对决策程序进行了细化,在原有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内容:

  1.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本办法要求董事会应广泛征求公司集资委、股东代表、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意见,并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2.为加强居民小组党建工作,本办法根据区委组织部的要求,增加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分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关于推进居民小组党建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8个实施意见(深坪组通〔2017〕68号)的要求执行的内容。 [第八条第(一)款]。

  3.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本办法要求社区党委在研究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对研究未通过的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第(二)款]。

  4.为保障《监管办法》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将原《坪山新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中规定的纳入平台集中交易的事项标准,在本办法中进行统一规定与调整。将物业租赁标准由原来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调整为月租金5万元以上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同时,将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其他涉及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一并予以规定(第十条)。

  (四)强化监督检查,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执行

  为确保股份合作公司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障《监管办法》的有效落实,本办法特别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即街道办事处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区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五、解决的问题

  主要解决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清单不完善、标准不明确、决策过程不规范的问题,保证重大事项在有效的监管体系下运作。

  六、实操注意事项

  1.何谓“重大事项”?

  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规划和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计划以及集体用地开发利用计划等。

  (二)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包括公司股权变动、集体用地建设(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物业租赁、账面价值三十万元以上(含本数)资产处置、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投资购建、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等。

  (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对外投融资、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经营班子薪酬、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大额资金支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大额资金调拨、拆迁补偿款及征(转)地补偿款使用、集体股收益使用及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

  (四)其他与资金资源资产管理有关的影响股东重大利益、影响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

  2.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有什么特别要求?

  普通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而重大事项的决策除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外,还需要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督,具体而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如涉及财务事项还需征求财务顾问意见,并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

  (二)社区党委研究。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报社区党委研究。社区党委在收到董事会报送材料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党委会议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股份合作公司。

  (三)股份合作公司民主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按法定职权表决,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书面记录;涉及分公司的,应由分公司召开股东会议。

  (四)街道办事处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将经民主决议通过后的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事项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五)结果公开。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将方案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向股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

  3.重大事项都要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吗?

  顾名思义,“交易平台”解决的是资产资源的交易问题,重大资产资源处置事项需要上平台交易。而《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涵盖面较广,除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外,还包括内部的规划计划、财务管理等,这些不涉及对外交易的内部事务无需上平台交易。

  须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单项物业月租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或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物业出租项目及物业出售项目。

  (二)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施工类项目、人民币四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以及人民币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

  (四)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

  (五)其他涉及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

  其中第(四)、(五)项重大项目在制定交易方案前,股份合作公司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如何进行决策,如何进行交易?

  办法第三条将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规定为重大事项,非农建设用地包含了地和指标,其调整置换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决策要求和决策程序进行,同时应符合坪山区关于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相关规定。

  5.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初步意见须经社区党委研究通过,如果社区党委拖延答复怎么办?

  办法明确了社区党委的答复时间要求,即社区党委在收到董事会报送材料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党委会议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股份合作公司。

  同时,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党政机关工作职责时违反本办法,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若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工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区组织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股份合作公司民主决议未通过后如何处理?能否对方案进行修改再次进行民主决议?

  办法规定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按法定职权表决。若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未通过,该重大事项即为终止,股份合作公司不得继续按照后续程序办理。

  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公司不得擅自修改社区党委通过的方案,如需变更,必须重新报社区党委研究。股份合作公司民主决议未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若对方案进行修改,需重新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并报社区党委研究通过后,才能再次进行民主决议。

  7.街道办事处备案时,如何进行备案审查?

  股份合作公司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在备案时,应当对股份合作公司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诸如交易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备案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