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运营机制,促进集体经济依法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规划和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计划以及集体用地开发利用计划等。
(二)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包括公司股权变动、集体用地建设(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物业租赁、账面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含本数)资产处置、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投资购建、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等。
(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对外投融资、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经营班子薪酬、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大额资金支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大额资金调拨、拆迁补偿款及征(转)地补偿款使用、集体股收益使用及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
(四)其他与资金资源资产管理有关的影响股东重大利益、影响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求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五条 重大事项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按照法定职权作出决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以会议方式作出决议,不得采用征求意见或文件传签的方式进行。董事会决议时,应有监事会、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需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的会前讨论、决策程序和民主决议等全过程监督职责。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列席公司董事会的有关会议,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
第七条 充分发挥社区党委在股份合作公司中的领导、支持、监督作用,社区党委审议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上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如涉及财务事项还需征求财务顾问意见,并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在形成初步意见前,须报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
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分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关于推进居民小组党建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8个实施意见(深坪组通〔2017〕68号)的要求执行。
(二)社区党委研究。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报社区党委研究。社区党委在收到董事会报送材料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党委会议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股份合作公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擅自修改社区党委通过的方案,如需变更,必须重新报社区党委研究。
(三)股份合作公司民主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按法定职权表决,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书面记录;涉及分公司的,由分公司召开股东会议。
(四)街道办事处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将经民主决议通过后的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事项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五)结果公开。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将方案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向股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
物业交易、货物和服务采购、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应符合坪山区关于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对于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初步意见、社区党委书面回复、民主决议以及街道办事处备案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全部归档管理,以留存备查。社区党委对于收取的初步意见、出具的书面回复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归档管理,以留存备查。
第十条 除需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决策外,股份合作公司以下重大事项还须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一)单项物业月租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本数)或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物业出租项目及物业出售项目。
(二)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施工类项目、人民币四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以及人民币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四)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
(五)其他涉及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
前款第(四)、(五)项重大项目在制定交易方案前,股份合作公司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二次)对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情况以及社区党委决议程序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区组织部门、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不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的方法对股份合作公司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情况以及社区党委决议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党政机关工作职责时违反本办法,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若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工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区组织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股份合作公司或者股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