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本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了确保本区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机构改革涉及本区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单位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现行本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单位或者划入职责的单位承担的,在有关区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由组建后的单位或者划入职责的单位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单位继续承担。
二、实施《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区政府作出决定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接原起草单位职能(或主要职能)的单位牵头,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三、实施《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部门职责和工作的,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执行;职责未调整到位的,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
四、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划入、划出职责的单位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