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对《坪山区计生女孩户女孩高中阶段补助实施方案》及《坪山区计生女孩户女孩高中阶段补助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19日
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女孩,可申请由我区发放的高中学杂费补助金:
(一)具有我区户籍;
(二)为独生女(且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其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三)在深圳市辖区内普通高中就读。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经费来源
补助金由区财政承担,从各街道办事处预算经费中支出。
四、补助金的申请
(一)初次申请
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女孩,由其家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由社区、街道、区级存档):
1.《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结婚证,全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本首页及父、母、女孩当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或女孩银行卡,学杂费缴费收据或学籍情况联系函(附件4)、女孩免冠(1寸)近照3张。
3.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补助对象是否为独生子女;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附件5);
(2)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3)离婚的或者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4)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5)双亲死亡的,由女孩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供上述所列相关资料;
(6)其他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再次申请
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学杂费缴费收据或学籍情况联系函;
3.相关情况有变动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五、补助对象资格确认
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办事处复核确认,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一)受理。(秋季学期9月1日——9月30日,春季学期3月中旬——3月31日)。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初审。社区工作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对经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社区工作站在秋季学期10月15日、春季学期4月5日前完成初审,汇总填写《坪山区 社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情况表》(附件2),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建立个人档案后,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确认。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补齐资料,需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四)公示。对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坪山区 街道办事处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并连同申请资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五)备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毕,并将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六、补助金的发放
补助金每年发放两次,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发放一次,由街道办事处于11月底、6月底前将补助金及时发放至补助对象。
七、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对补助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对本规定的解释。
3.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补助金的预算和决算,对辖区符合条件的复核确认、汇总及资料上报工作,对符合条件对象发放补助金工作。
4.社区工作站负责对本地符合条件的初审、汇总、建立个人档案及上报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监督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2.负责核定街道办事处编制的补助金预算,将所需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相关责任
补助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押扣、拖欠补助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补助金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补助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街道办事处追回已领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予以公示。
九、其他规定
(一)该补助金不影响其家庭成员领取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金或扶助金。
(二)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补助待遇:
1.女孩父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籍迁出我区的(申请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年度内向迁出社区工作站报告)。
(三)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最多只能领取3年的补助金。
(四)该补助金为依申请行为,不追溯补助。
十、本规定自2018年8月3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相关实施方案及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申请表(变更表)
2.坪山区社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情况表
3.坪山区街道办事处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汇总表
4.学籍情况联系函
5.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申请表(变更表).doc 附件2.坪山区 社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情况表.doc 附件3.坪山区 街道办事处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汇总表.doc 附件4.学籍情况联系函.doc 附件5.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