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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规定(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时间:2018-07-19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9月01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对《坪山区计生女孩户女孩高中阶段补助实施方案》及《坪山区计生女孩户女孩高中阶段补助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719

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女孩,可申请由我区发放的高中学杂费补助金:

  (一)具有我区户籍;

  (二)为独生女(且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其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三)在深圳市辖区内普通高中就读。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经费来源

  补助金由区财政承担,从各街道办事处预算经费中支出。

  四、补助金的申请

  (一)初次申请

  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女孩,由其家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由社区、街道、区级存档):

  1.《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结婚证,全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本首页及父、母、女孩当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或女孩银行卡,学杂费缴费收据或学籍情况联系函(附件4)、女孩免冠(1寸)近照3张。

  3.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补助对象是否为独生子女;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附件5);

  (2)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3)离婚的或者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4)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5)双亲死亡的,由女孩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供上述所列相关资料;

  (6)其他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再次申请

  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学杂费缴费收据或学籍情况联系函;

  3.相关情况有变动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五、补助对象资格确认

  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办事处复核确认,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一)受理。(秋季学期91——930日,春季学期3月中旬——331日)。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初审。社区工作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对经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社区工作站在秋季学期1015日、春季学期45日前完成初审,汇总填写《坪山区   社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情况表》(附件2),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建立个人档案后,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确认。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补齐资料,需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四)公示。对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坪山区    街道办事处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并连同申请资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五)备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毕,并将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六、补助金的发放

  补助金每年发放两次,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发放一次,由街道办事处于11月底、6月底前将补助金及时发放至补助对象。

  七、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对补助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对本规定的解释。

  3.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补助金的预算和决算,对辖区符合条件的复核确认、汇总及资料上报工作,对符合条件对象发放补助金工作。

      4.社区工作站负责对本地符合条件的初审、汇总、建立个人档案及上报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监督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2.负责核定街道办事处编制的补助金预算,将所需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相关责任

  补助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押扣、拖欠补助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补助金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补助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街道办事处追回已领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予以公示。

  九、其他规定

  (一)该补助金不影响其家庭成员领取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金或扶助金。

  (二)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补助待遇:

  1.女孩父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籍迁出我区的(申请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年度内向迁出社区工作站报告)。

  (三)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最多只能领取3年的补助金。

  (四)该补助金为依申请行为,不追溯补助。

  十、本规定自201883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相关实施方案及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申请表(变更表)

  2.坪山区社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情况表

  3.坪山区街道办事处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汇总表

  4.学籍情况联系函

  5.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坪山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申请表(变更表).doc 附件2.坪山区 社区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情况表.doc 附件3.坪山区 街道办事处独生女孩高中学杂费补助对象汇总表.doc 附件4.学籍情况联系函.doc 附件5.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