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反映。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坪山区行政管辖范围)(简称“郊野公园”)的生态保护、规范管理和游客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郊野公园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郊野公园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纳入坪山区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郊野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及擅自改变。
第四条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为郊野公园(坪山界)的管理机构。管理中心可邀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列席会议,专题研讨发现的相关问题,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郊野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郊野公园规划编制提出建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郊野公园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马峦山的生态保护要求和郊野公园的规划。相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征求管理中心意见。
管理中心依据新能源(含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等规划文件,建设新能源发电、储能、充电桩等设施。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做好郊野公园的日常巡查管理和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于非管理中心职责范围,应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郊野公园实际接待能力,通过提前预约等方式,实时调整游客数量、开闭园时间及车辆停放等内容。
第九条 遇火警、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闭园等应对措施。园区部分陡峭、狭窄区域(如:碧岭入口登山径等)在降雨期间实施封闭。
第十条 市民在园区内陷入危险状态时,管理中心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组织实施救援,但因市民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危险状态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时,由市民承担相应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费用,详细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及行业收费规范。
第十一条 郊野公园实行入园车辆管控制度。驻山单位如有日常用车需求,需向管理中心申请。如因防汛、防火、救援等紧急公务需入园的,可申请临时入园。
交管、公安交警部门、属地街道办及社区应当会同管理中心,做好郊野公园公共交通的配套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在郊野公园内举办演出、拍摄电视节目和影视作品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组织论证和听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管理中心提出场地使用申请。从事上述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需遵守相关规定,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在十五日内拆除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进入郊野公园,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设备,维护公园秩序。郊野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园区设施及花草树木,破坏园区环境卫生;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和宿营;
(三)进行违法建设,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抢种、砍伐、养殖、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五)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入园;
(六)赌博、斗殴、乞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进行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的,管理中心有权进行制止,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