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坪山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馆反映。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坪山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明确坪山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区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等属于区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档案。
第四条 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区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区纪委监委;
(六)区街道办事处;
(七)区法院、区检察院;
(八)区各民主党派、总商会机关;
(九)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十)区属事业单位;
(十一)区属企业。
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移交进馆。
第五条 坪山区设立以前各个历史时期,大工业区、坪山新区时期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区档案馆负责保管。
第六条 坪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已故干部、区属企业已故领导人事档案及坪山辖区内的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教授、英雄、模范人物等知名人士的档案,由区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
第七条 区属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业务档案,以及区属事业企业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区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全区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门类和特殊载体档案,应向区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广东省主要领导人来坪山区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手迹及有关声像档案资料;
(二)外国国家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在坪山区参观访问时形成的题词、手迹和有关声像档案资料;
(三)国家、广东省和国际组织在坪山召开的会议,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召开的年度全区性重大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
(四)坪山区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
(五)国家、广东省和国际组织授予坪山区有关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锦旗等;
(六)区主要领导在对外交往交流活动中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务礼品等。
上述档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规定的时间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以收集、接收或代为保管区级社会组织,中外合资、集体、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专业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条 区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区历史文化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区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的档案;
(二)反映我区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区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区历史的档案;
(四)我区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区历史、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向区档案馆移交:
(一)区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门类和特殊载体档案,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三)区属已撤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临时性机构的档案,应当在撤销后2年内向区档案馆移交;无接收单位的破产转制区属国有企业档案,应当在清算结束后2年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四)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区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目前已保管在各单位、街道、社区的,属于大工业区、坪山新区时期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应移交至区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档案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将相关电子档案经专业电子文件归档流程流转后通过专业鉴定、审核后方可申请移交进馆;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通过专业鉴定、审核后随同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文件,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档案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档案整理分类方案、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制作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区档案馆应制订实施档案接收计划,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移交区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整理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经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并一并移交相应的档案目录和电子目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坪山区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