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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16:05:00

区卫生监督所、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积极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区防控形势,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含中医馆)、诊所(含中医备案诊所)、医务室,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营业,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不得擅自执业。

  二、如上述医疗机构确需营业,需到区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由区卫生监督所对其传染病防控、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要求方能营业。

  三、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疫情风险和法律责任,如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疑似病例诊治不及时或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区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和传染病防控监督,对未备案擅自营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理。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