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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署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建筑工务署 发布时间:2025-01-15 17:21: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规定,现公布坪山区建筑工务署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下载。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坪山区建筑工务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以及省、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围绕工作部署及时、准确、规范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我署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86条,其中发布了:工作动态32条,通知公告9条,工程预决算情况5条,工程进展13条,资金信息3条,信息公开年报1条,法治政府建设报告1条,“三公”经费2条,普法与依法治理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署未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署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各环节责任到人,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流程,层层把关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24年,我署围绕工程项目,以工程进展、招标公告、项目动态为切入点,将我署的工作日常,项目建设情况等及时公开以便市民了解。

  (五)监督保障情况。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指定综合部为政府信息公开统筹部门。定期在署内开展培训,保障信息源头的可靠性、安全性。指派专人跟进,定期对已发布内容进行审查,及时修改已过期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0

2.重复申请

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3.其他

0000000

(七)总计

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署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更新频率不够高;二是内容细节审查有待提高。下一步,我署将发掘更多的项目信息,多方面宣传项目建设;提高审查力度,多维度审核内容让政府信息更准确、更高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