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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食品安全!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15:11:11

  今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聚焦食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实施食品安全“铁拳”行动,落实“处罚到人”要求,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9日,坪山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业区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正在进行产品“饺子皮”包装打包工作,部分饺子皮标签显示食品名称:饺子皮,产品类型:生湿面制品,生产日期:见袋身喷码,袋身喷码:生产20221020,上市20221021,粘贴有上述标签的产品“饺子皮”共200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饺子皮”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因2022年10月19日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误将生产日期推后一天制作成标签,发现标签错误后,工作人员没有将生产日期标注错误的标签销毁,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在不知情下将生产日期标注错误的标签粘贴在上述涉案产品“饺子皮”上。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坪山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元;2、没收涉案饺子皮200包;3、对该公司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袁**处罚款5000元。

  二、深圳市坪山区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09月29日,坪山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为40-50平方米,为微小餐饮单位,实际营业了19天,违法经营货值为6742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营面积小,无证经营时间短,违法经营期间货值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坪山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处罚款20226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实业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冷食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坪山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在当事人菜单上发现有菜品“棒打黄瓜”正在售卖中,且发现当事人厨房未设立专间;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措施、未在店铺内餐桌或走道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进行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措施。经查,当事人是从2023年4月5日开始售卖冷食的,主要售卖的菜品是“现捞卤水拼盘”、“水晶猪手”、“无骨凤爪”等。当事人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措施、未在店铺内餐桌或走道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进行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措施,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17日完成整改。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36元,3、对第一责任人龚*处罚款500元。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