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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民政信息 > 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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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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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以下内容为AI根据本附件内容自动生成,所提供的答复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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