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出国人员回国后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但当事人应提交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档案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档案证明材料给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出国人员回国后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但当事人应提交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档案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档案证明材料给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