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要求,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综合交通运输效率,经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巡游出租小汽车运价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含“红色”、“绿色”出租汽车以及电动出租汽车)基本运价项目和标准为:
(一)起步价:首2公里10.00元;
(二)里程价:超过2公里部分,每公里2.60元;
(三)返空费:每天的6时至23时,超过25公里部分,每公里按上述里程价的30%加收返空费,超过50公里部分,每公里按上述里程价的60%加收返空费;
(四)夜间附加费:每天的23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上述起步价和里程价的30%加收夜间附加费;
(五)候时费:每分钟0.80元;
(六)大件行李费:体积超过0.2立方米、重量超过20公斤的大件行李,每件0.50元。
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
(一)“红色”、“绿色”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的油价运价联动标准,以92号(国V)油价每变动0.87元/升为一联动区间。当油价进入每升4.77元至5.64元区间时,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当油价进入每升5.65元至6.52元区间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油价进入每升6.53元至7.40元区间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油价进入每升3.91元至4.78元区间时,由司机向乘客提供每车次1元的运费返还;油价进入每升3.03元至3.90元区间时,由司机向乘客提供每车次2元的运费返还。以此类推,直至重新调整基本运价。
(二)电动出租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当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触发出租小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机制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内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实施。
三、电召服务费
对提供了出租小汽车电召服务的,收取每次2元的电召服务费。
四、乘出租车经过路、桥、隧道、渡口等,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费由乘客支付。
五、经营单位须在出租小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运价项目和标准、车牌号码及投诉电话。任何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严格查处。
六、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定期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化情况评估,达到运价调整条件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运价调整方案并公布实施。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巡游出租汽车已完成调表的,基本运价部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待调表的,基本运价部分暂按原规定执行。
八、此前我市有关出租汽车运价政策和油价运价联动方案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我市出租小汽车运价结构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