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8〕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涉及面向企业收取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9日
转载时间:2018年5月18日 转载链接: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833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