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深应急规〔2020〕3号)的规定,坪山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2021年11-12月份,坪山区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现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深圳市永冠实业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永冠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900元(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新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案
2021年4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新东鑫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2021年第1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20日,依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00元(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弘耀鑫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案
2021年10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弘耀鑫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楼生产车间使用一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已于2021年 10月12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1年10月2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编号“1015”实施标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