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坪山区坪山街道某生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7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生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焊工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超时但未见复审记录,即该名焊工未持有效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检查当日将该焊工调离了岗位,后续又安排了其参加考取特种作业证的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26”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2025年5月13日决定对某生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坪山区坑梓街道某橡塑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橡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一楼原材料仓库存放两种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质,其中代号TP-95物质称重合计15.15KG,代号C018(BC-40MB)物质经现场统计共计35箱,共计350KG。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代号TP-95物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代号C018(BC-40MB)物质确认为危险化学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51”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2025年6月27日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坪山区龙田街道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4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在B2栋五楼茶水间存放1桶稀释剂(现场称重为13.6Kg)。根据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确认该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51”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2025年8月6日决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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